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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00082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03:52 证券时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VERBcenter SECURITIES CO.,LTD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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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山东海化(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山东海化”)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海化转债”)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27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1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共1,00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

  3、海化转债的发行采取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该余额=本次发行总额-原股东优先认购金额)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认购的最小申购单位为1张(即100元),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最小申购单位为10张(即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5、本次发行的海化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海化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山东海化”股份数乘以2.1元,再按100元1张转换成张数,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深交所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山东海化的原流通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15,600万股,可优先认购本次发行的海化转债32,760万元(327.60万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2.76%,申购代码为“080822”,申购名称为“海化配债”。原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山东海化”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优先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山东海化唯一的国有法人股东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30,270万股,可优先认购本次发行的海化转债63,567万元(635.67万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3.57%。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在发行前已承诺全额放弃优先配售权。

  6、若发行人原流通股股东全额认购优先配售部分,则扣除原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部分后,本次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发行和向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的数量为67,240万元(672.40万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7.24%。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初步确定:向社会公众投资者上网定价发行的海化转债数量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50%;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的海化转债数量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50%。根据实际申购结果,按照上网发行比例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在初定的网下配售数量和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之间做适当回拨。

  7、山东海化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8、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0822”,申购名称为“海化发债”。

  9、除行使优先认购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机构投资者选择网上方式参加申购,将比照社会公众投资者执行;机构投资者选择网下方式参加申购,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

  10、本次发行的海化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11、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12、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帐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海化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投资者务请注意公告中有关“海化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次数限制、定金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4、本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海化转债的有关事宜予以扼要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发行海化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次发行情况,请仔细阅读《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经刊登在2004年9月1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到下述网址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http://www.cninfo.com.cn。

  15、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16、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刊登当日2004年9月1日(T-4日)上午9:30起,山东海化A股股票停牌一小时,当日上午10:30复牌,遇不可抗力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其余时间正常交易。

  17、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一、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种类: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100,000万元

  3、票面金额:100元/张

  4、发行数量:1000万张

  5、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100元/张

  6、可转债期限:5年(自本次发行之日起)

  7、票面利率和付息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可转债票面年利率第一年为1.5%、第二年为1.8%、第三年为2.1%、第四年为2.4%、第五年为2.7%。计息起始日为海化转债发行首日,即2004年9月7日。第一次付息登记日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登记日。在付息登记日当日深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海化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利息。发行人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登记日及之前已转股的海化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

  8、利息补偿:在海化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发行人除支付上述的第五年利息外,还将补偿支付到期未转股的海化转债(“到期转债”)持有人相应利息。

  补偿利息计算公式为:

  补偿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到期转债票面总金额×2.7%×5-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到期转债五年内已支付利息之和。

  9、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7.15元/股,以本次《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山东海化”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7.14为基准,上浮0.1%确定。

  10、转股起止日期:海化转债的转股期自本次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海化转债到期日止(2005年3月7日至2009年9月7日)。

  11、海化转债担保人: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济南分行

  12、资信评级情况:根据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评级结果,本次可转债的资信等级为AAA级。

  13、申购日:2004年9月7日(T日)

  14、本次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04年9月6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东。

  (2)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股票帐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5、发行方式:

  (1)本次发行采用向所有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该余额=本次发行总额-原股东优先认购金额)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海化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山东海化”股份数乘以2.1元,再按100元1张转换成张数,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深交所配股业务指引执行。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代码为“080822”,认购名称为“海化配债”。

  (4)原股东持有的“山东海化”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优先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债认购。

  (5)原股东除可优先认购外,还可参加优先认购后余额的申购。

  (6)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的申购,申购代码为“070822”,申购名称为“海化发债”。

  (7)除行使优先认购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机构投资者选择网上方式参加申购,将比照社会公众投资者执行;机构投资者选择网下方式参加申购,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

  (8)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初步确定:网上向申购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的50%,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的50%。根据实际申购结果,按照网上发售比例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在初定的网下配售数量和网上发售数量之间做适当回拨。具体方法为:

  1)若网上、网下均超额认购,则主承销商通过启动回拨机制,使网上发售比例和网下发售比例趋于一致;

  2)若网上超额认购,而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则主承销商将在网下有效申购获得全额配售后,把网下剩余转债回拨至网上发行;

  3)若网下超额认购,而网上有效申购不足,则主承销商将在网上有效申购获得全额配售后,把网上剩余转债回拨至网下发行;

  4)若网下和网上有效申购均不足,则主承销商不启动回拨机制。所有有效申购获得全额配售后,剩余转债由承销团包销。

  16、承销方式: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17、发行地点:

  (1)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2)对机构投资者的网下发售由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18、本次发行期间,“山东海化”股票于海化转债募集说明书刊登日(2004年9月1日)上午9:30起停牌1小时,当日上午10:30复牌,遇不可抗力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其余时间正常交易。

  19、本次发行的海化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20、上市安排: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海化转债的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原股东优先认购

  1、优先认购数量:发行人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海化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山东海化”股份数乘以2.1元,再按100元1张转换成张数,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深交所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帐单位1张。

  本次发行向所有原股东优先配售,可参与优先配售的原股东所持股份数为45,870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30,270万股,社会公众股15,600万股。由于发行人唯一的国有法人股东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在发行前已承诺放弃全部优先认购权,因此在本次发行时,可参与优先配售的原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600万股,按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计算,可参与优先配售的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本次发行的海化转债32,760万元(327.60万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2.76%。

  2、有关配售的重要日期:

  股权登记日(T-1日): 2004年9月6日

  申购日(T日):2004年9月7日

  缴款日(T日):2004年9月7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

  3、优先认购发行方式(按配股方式缴款认购):

  (1)发行人原股东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在交易时间内进行。

  (2)发行人原股东优先认购根据公告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认购数量,交足认购款进行认购委托。

  (3)若原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购海化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股东证券帐户按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配售。

  (4)原股东持有的“山东海化”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优先认购的张数,且必须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债认购。

  4、优先认购的认购办法:

  (1)认购代码为“080822”,认购名称为“海化配债”。

  (2)认购1张海化配债的价格为100元。

  (3)参与优先认购的每个帐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每1张为一个申购买入单位。

  (4)认购程序(按配股方式缴款认购):

  1)存入足额认购资金: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2)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3)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认购外,还可参加优先认购后余额的申购,具体申购办法请参见本发行公告“四、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或“五、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

  四、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发行数量:初步确定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的海化转债数量为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的50%,网上向申购的投资者发售的海化转债数量为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的50%。根据实际申购结果,按照网上发售比例和网下发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在初定的网下发售和网上发售海化转债数量之间做适当回拨。

  2、申购时间(T日):2004年9月7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遇不可抗力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3、网上定价发行方式:投资者在2004年9月7日(T日)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以公告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申购结束之后,由主承销商和登记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到位情况。深交所交易系统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海化转债张数。确定的方法: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或小于上网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海化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上网发行数量时,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10张确定一个申购号,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0张海化转债。

  (3)为平衡网上、网下申购需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根据申购结果,按照使网上发售比例和网下发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在初定的网下和网上发售数量之间做适当回拨。(回拨方法见本发行公告“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4、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办法:

  (1)申购张数以及申购价格的确定:

  1)申购代码为“070822”,申购名称为“海化发债”。

  2)认购10张海化转债的申购价格为1,000元。

  3)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帐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0张,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

  4)每个帐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万张。若原股东同时参与优先配售和网上申购,合计的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万张。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海化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同一股票帐户只可申购一次,不得在几个证券交易网点多次申购,重复申购无效;资金不实的申购亦视为无效申购。

  (2)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凡申购本次海化转债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帐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04年9月7日(T日)前(含申购日)办妥深交所的证券帐户的开户手续。

  2)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已开立资金帐户但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于申购日即2004年9月7日(T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尚未开立资金帐户的投资者,必须于申购日即2004年9月7日(T日)之前(含该日)到深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开立资金帐户,并根据申购数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3)申购手续: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A、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所需的款项)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B、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C、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同一股票帐户不得多次申购。

  (3)发售:

  1)申购确认:申购日2004年9月7日(T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04年9月8日(T+1日)由各证券营业部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须在该日(T+1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04年9月9日(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帐。

  2004年9月9日(T+2日)由主承销商会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登记公司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深交所以实际到帐资金为准,为每一笔有效申购连续配号,每10张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送至各个证券营业网点。

  2)公布发行结果与中签率:

  2004年9月10日(T+3日),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布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其中包括网上网下分别的中签率和网下申购结果)。

  3)摇号与抽签:

  当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04年9月10日(T+3日),根据中签率,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由主承销商、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4)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

  2004年9月13日(T+4日)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0张。

  (4)清算与交割:

  1)2004年9月8日(T+1日)至2004年9月10日(T+3日)所有申购资金由深交所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所冻结的资金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三天)归发行人所有。有关申购资金划拨、冻结事宜,遵从深交所、登记公司有关规定。

  2)2004年9月10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发售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深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04年9月13日(T+4日)登记公司对未获发售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营业网点返还未获发售的申购余款;同时将中签的申购资金扣除发行手续费后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

  4)主承销商收到登记公司划转的款项后,将该款项于2004年9月13日(T+4日)前(含该日),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5)网上发行部分的海化转债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深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发行中签结果进行,有关数据由登记公司以软盘形式交给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五、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

  1、认购资格:持有深交所证券帐户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半年以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依法有权购买本次发售的可转债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其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发行数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100,000万元。初步确定: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的海化转债数量为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的5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海化转债数量为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的50%。根据实际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在初定的网下和网上发售数量之间做适当回拨。(回拨方法见本发行公告“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3、申购时间(T日):2004年9月7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遇不可抗力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4、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或网下方式进行申购,但不得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机构投资者选择网上方式申购,将比照社会公众投资者执行。

  5、所有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金额下限为50万元(含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必须是50万元的整数倍。本次发行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金额上限为100,000万元,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若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优先认购和网下申购,则其合计的申购上限为100,000万元。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海化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申购的每个机构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7、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

  8、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发行向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发售的总量时,将按发售比例(发售比例=网下发售海化转债数量/网下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获得比例配售,实际配售量按1,000元取整。

  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发行向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发售的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获购海化转债。

  9、本次网下发行的海化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10、网下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凡申购海化转债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帐户卡。

  (2)预约登记: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指定申购日(2004年9月7日)(T日)认真填写主承销商制定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预约申购表》(见附件)的各项资料并签章,并于2004年9月7日(T日)15:00前按本公告披露的联系方法连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证券帐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文件请在2004年9月6日(T+1日)前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或送达至主承销商处,寄出时间以邮戳为准。(通信地址:深圳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5楼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一部。邮编:518031。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海化转债预约申购表”字样)

  (3)缴纳定金:

  1)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04年9月7日(T日)15:00前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定金请划至如下主承销商指定帐户(划款时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海化转债定金”字样):

  收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国通支行

  帐户名称: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帐号:083903120100409000152

  2)申购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2004年9月9日)(T+2日)由主承销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定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主承销商根据定金的实际到位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定金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同时确定网下配售清单,通知机构投资者缴纳配售余款。

  3)机构投资者若获得配售,其申购定金将直接作为认购款。扣除实际的认购金额后,定金如有剩余,则多余部分在2004年9月10日(T+3日)返还。

  4)冻结定金按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发行人所有,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获配通知和足额缴纳认购款:

  1)2004年9月9日(T+2日),为方便投资者,在本次发售结果确定后,主承销商将通过传真方式个别通知获得发售的机构投资者。

  2)2004年9月10日(T+3日),主承销商将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获得发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得发售的海化转债数量及扣除定金后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或需返还的定金。无论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是否收到个别通知,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其送抵获得配售及缴款的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缴款。若定金大于认购款,则多余部分在2004年9月10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3)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缴纳认购款(在划款时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海化转债款”字样),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抵除定金后尚需缴纳的认购款必须在2004年9月10日(T+3日)下午15:00前足额划至如下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帐户:

  收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国通支行

  帐户名称: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帐号:083903120100409000152

  4)敬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若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在申购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2004年9月10日)(T+3日)15:00之前补足认购款,则将被视为违约。其申购将视为无效申购,其所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归主承销商所有;其放弃认购的债券由承销团包销,并由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5)清算交割:

  1)登记公司在2004年9月14日(T+5日)对机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可转债进行债权登记。

  2)主承销商在2004年9月13日(T+4日)依据承销协议将网下认购款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11、本次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过程由公证部门到场见证,并将对配售过程是否按照本发行公告进行出具见证意见。

  六、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2、网上发行手续费以实际成交金额的2‰提取。根据各参与网上发行的证券交易网点的实际有效认购量计算。由主承销商委托登记公司将此费用按比例划至各证券交易网点帐户。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04年9月3日(T-2日)下午14:00-18:00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络(http://www.p5w.net)举行网上路演,并拟于2004年9月6日(T-1日)在深圳举行现场路演推介会。以上安排如有调整,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通知为准。

  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 发 行 人: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电 话:0536-5329379

  传 真:0536-5329879

  联 系 人: 吴炳顺、李光强、江修红

  2、 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5楼

  电 话:0755-83788572、83788058

  传 真:0755-83788877

  联 系 人: 杨小虎、侯良智、李伟民

  附件:《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预约申购表》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此郑重声明:机构投资者应认真填写申购表,如因填写错误或缺漏而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以不回传)

  填表说明:

  1、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达或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它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2、表中栏目如果为空,请填写“无”。

  3、退款银行帐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帐号一致。

  4、资金不实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5、可多次申购,亦可追加申购,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6、非机构证券帐户申购为无效申购。

  7、填报不完整或资料不实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8、本表仅代表机构投资者对本次海化转债的单方面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表不作任何有关销售行为的承诺。

  9、在本次发行中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本次发行的海化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此表可复制,但涂改无效。

  11、凡有认购意向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4年9月7日(T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证券帐户卡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如有)以及定金付款凭证传真至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请在2004年9月8日(T+1日)前,将上述传真文件原稿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或送达至主承销商处,并请在显要位置注明“山东海化可转债预约申购表”字样。

  13、主承销商通信地址: 深圳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5楼

  邮 政 编 码: 518031

  收 件 人:李伟民、凌卫红、周琢、唐绍刚

  传 真:0755-83788877

  确 认 电 话: 0755-83788572

  每次传真后,请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年九月一日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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