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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利益谁来保障(记者感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02:3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陈冠中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法律上首先推定责任在机动车一方,体现了对公路上弱势群体的关怀。因此,在颁布之初,就受到了广泛的好评。但4个月的实施情况却显得并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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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决定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就必须对此负责,并且至少支付50%的赔偿。但是,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者真的是公路上的“弱势群体”吗?他们中有很多人目无交通规则,随意闯红灯、横穿马路,使机动车驾驶员措手不及,大量的交通事故由此而生。

  在这种情况之下,让机动车驾驶员对这些违章者作出赔偿,显得有些不合情理。虽然在国外的交通事故处理中,也有“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却为这一责任规定了上限,使其责罚不至于太重。另外,西方相对完善的保险体系,也使得这一风险分散成为由所有参保人承担,从而大大减轻了驾驶员的压力。

  但在中国,却没有为无过错责任规定上限,机动车驾驶员要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由于赔偿金额与受害人的经济实力直接挂钩,只要受害人能够出具一定的工资证明,驾驶员就必须给予相应的赔偿。

  在机动车驾驶员风险日益加大的时候,保险公司却惟恐避之不及。对于客户追加保险金额的要求,保险公司几乎无一例外予以推脱,他们向投保人推荐的多为保额5万元的第三者险,而这一金额在现行新“道交法”的赔偿规则下显得杯水车薪,并不能给投保人以保障。

  新“道交法”推出至今已有4个月的时间了,但与其配套实施的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却仍是不见踪影。虽然有消息称,这一强制性险种将在两三个月内出台,但在这些配套措施尚未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就推出“无过错责任”条款,是否太过于仓促?

  如今机动车驾驶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开始加剧。而由于赔偿金额过于庞大,难免有些家庭无力负担,受害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这种种后果显然与新“道交法”的立法初衷相悖。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9月01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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