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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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11:32 商务部网站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切实做好已取消的出口退(免)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二条,“......。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比重过高,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规定的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予以退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后,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增值税税款的出口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直接在清算期内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稿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