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用汇须知)外汇帐户限额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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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11:1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刘卓红 按照我国外汇管理规定,有涉外经营权或虽然没有涉外经营权但是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或个人,如果想保留外汇收入,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另外,如果境内机构具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如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也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立外汇帐户要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凭
申请开户的境内机构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有: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银行结汇水单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个人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收入支出范围为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帐户收支范围要与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一致。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实行限额管理,即外汇局为每个帐户所能保留的外汇核定一个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外汇必须结汇不能保留。超出限额的外汇最多可以保留10天,如果开户人不主动结汇,其开户金融机构可以把超限额的部分强制结汇。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限额,一般为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总和的20%,个人和特殊来源的外汇帐户可保留实际外汇收入的100%。如果同一个开户人,同时拥有不同币种的帐户,或同时在不同金融机构开有经常项目的外汇帐户,外汇局会为每个帐户核定限额,所有帐户限额的总和不超过规定的限额。 如果同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在不同金融机构拥有两个以上相同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这些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划转。(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