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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推进金融企业破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9:51 新京报

  近日,有媒体引述法律专家的话说,中国不久将允许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相关法律已经开始起草。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性关闭,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迄今为止,只有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家在1999年正式宣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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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在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困难重重呢?

  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具有与其他行业明显不同的特殊性,它的存贷业务涉及到许多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因此,传统观点认为金融企业尤其银行是不宜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司化运作的一个行业,自然也就不宜破产。在转轨时期,很多金融机构承担过政策性贷款,不良资产主要是由政策性贷款引起的。其中,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的净值已是负数。按理,这些金融机构应该是要破产或被兼并的,可是一旦关闭或破产,就会涉及到储户或投资者的损失及其补偿问题。不补偿会出现社会不稳定,同时会引起连锁反应;但国家补偿又会带来很大的道德风险,使市场和社会不对金融机构的质量和风险作出判断和选择,从而失去一个非常重要的约束力量。另外,由于没有制定相关的法规,金融企业破产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法律依据。

  对金融机构破产持一种慎重的态度是必要的。不过,话说回来,不能因其影响大就不破产。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不良资产积累得越多,最后风险也就越大。一方面,没有破产淘汰和退出市场机制,金融机构就永远不会把自己放在竞争者的位置。因而,一旦发生金融危机,那时带来的市场和社会风险会更高。另一方面,采用现行的行政关闭办法,会使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责任。并且,行政关闭随意性很强,法规又跟不上,行政手段与司法发生争议的矛盾也就经常发生。

  让困难重重的金融机构破产,可以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考虑到WTO对金融开放的要求,我认为,对那些生存不下去的金融机构晚破产不如早破产,反正它迟早要死,国家是不可能永远兜底的。当然,在保持金融稳定与防范道德风险之间,我们必须注意处理一个微妙的平衡关系,既不能因防范道德风险而影响了社会稳定,又不能因一味强调稳定而不顾道德风险,以致取代了市场约束的力量。

  但也要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即以为准许金融机构破产就不要政府干预了。毕竟金融机构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世界各国来看,金融机构破产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这是通例。在美国等市场退出机制比较完备的国家,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也是有一个拯救过程的。比如,美国等一些国家都建立有专门针对所有存款机构的存款保险公司,以保证银行在破产法约束下不至于频繁发生挤提事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最终都是由政府来出资核销。这种制度安排的最大缺陷是滋生银行的道德风险。由于有了国家财政的隐性担保,造成银行普遍不重视风险管理。因此,如果把银行等金融企业纳入破产法的约束范围,还必须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规则,并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今年7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第五次亚洲论坛上演讲时称,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机制,使差的金融机构、特别是最差的金融机构能够被淘汰出局。破产制度就是这样一个淘汰机制。它能够用市场的力量来推动金融机构合理配置资源,控制经营风险,实行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所以,对于金融企业破产,应尽快推进。

  邓聿文[ 责任编辑:李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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