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证券法修正案获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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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8:56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综合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8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公司法、证券法等10部法律修正案。 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分别是: 司法修正案删去原法律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原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证券法修正案将原法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原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原证券法第五十条:“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