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试行询价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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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6:58 深圳商报 | |||||||||
新股发行试行询价制度 证监会公开向市场征求意见,近期暂停新股发行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梁惠元)为广大投资者诟病的现行新股首发定价规则将发生重大改革,即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试行询价制度。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首次公开
首先是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同时规定了全额缴款、同比例配售、申购及配售情况公告、获配股票锁定期等四项主要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促使参与询价的机构理性报价和加强市场对询价过程的监督。 《通知》规定,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定价估值报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提供上述定价估值报告,并在征求询价对象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招股说明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组织路演推介,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参加累计投标询价时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询价对象的申购上限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总量。 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比例。 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除以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有效申购的标准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规定。 询价对象应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发行市盈率计算有大变化 《通知》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披露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对于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每股收益为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对于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每股收益为发行当年经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这里最重要的变化,一是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这主要是为了与投资者判断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价值时采用的每股收益和市盈率计算依据一致,方便投资者对一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进行综合比较。 二是披露发行市盈率时所使用的每股收益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新股发行将暂停一段时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说明,为保证公平、公正,在《通知》正式发布前,除上市公司再融资外,暂不安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知》发布后,按新政策安排新股发行。分析人士认为,暂停新股发行对于目前低迷的股票市场来说,无疑是一短线利好。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梁惠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