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联谊证券民事赔偿案一审判决完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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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6:2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投资者上诉须厘清八大问题 历时两年零七个月,哈尔滨中院对全部大庆联谊证券民事赔偿案完成了一审判决。2004年8月26日,由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宣伟华律师等代理的投资者诉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收到了判决书。宣律师告诉记者,她们收到判决书后,立即着手进行复印、装封等工作,并于8月27日上午向381名原告投资者寄出了判决书。但是,昨
大庆联谊证券民事赔偿案,开创了国内证券民事赔偿共同诉讼的先河,在法院的判决中,还确立了两组虚假陈述实施日及揭露日,这也会影响到部分原告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只能部分得到支持甚至败诉。这里,我们请宣伟华律师谈谈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一审判决后原告投资者应该注意的几点问题,希望能对投资者有所帮助。 --编者 收到判决书后,可能大部分委托人在一遍遍细读后,仍无法理解其中晦涩曲折的分析和判断。的确,作为专业律师,我们也是经过详细研究分析才初步领会判决理由以及损失计算原理,但对于损失计算过程等并不清楚。因此,我们不可能为各位重新进行计算或核对每笔交易以判断法院计算损失是否正确。在此,我们希望委托人能够理解。近日,我们还接到不少败诉投资者谩骂代理律师的电话,其实败诉也不是代理律师所能左右的,我们在此呼吁那些被判决败诉的投资者尽量保持克制。正确理解判决书的三个重点内容 为了帮助委托人更好地理解判决书内容,我们按照自己的理解作如下说明: 1、一审法院确定了两组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 判决书认定,第一被告大庆联谊公司存在两个虚假陈述行为,即欺诈上市和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这两个虚假陈述分别于两个时点被揭露,因此本案存在两个揭露日。具体而言:(1)1997年4月26日,大庆联谊公布招股说明书,当日是欺诈上市虚假陈述的实施日;2000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证监会对公司的处罚,当日是欺诈上市虚假陈述的揭露日。(2)1998年3月23日,大庆联谊公布1997年年报,当日是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的实施日;1999年4月21日,大庆联谊公司自行公告其涉嫌利润虚假、募集资金使用虚假等内容,当日是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2、虚假陈述和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如何确定 如果原告投资者是在1997年4月26日公司招股书公告日(即欺诈上市的虚假陈述实施日)至1998年3月23日97年报公告日(即1997年年报虚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之间时段买入大庆联谊股票的,则法院认为投资者是受欺诈上市的影响买入该股票,应当在欺诈上市被揭露后,即2000年4月27日(证监会处罚公告,欺诈上市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后抛售或仍持有该股票所造成的损失才与欺诈上市有因果关系,能够获得赔偿。如果投资者已在1998年3月23日(1997年报公告日,1997年年报虚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至2000年4月27日(证监会处罚公告日,欺诈上市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抛售该股票,则该损失无法获得赔偿。 如果原告投资者是在1998年3月23日(1997年报公告日,1997年年报虚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至1999年4月21日(涉嫌虚假利润公告日,1997年年报虚假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买入大庆联谊股票的,则法院认为投资者是受1997年虚假年报的影响买入该股票,应当在1997年年报的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即1999年4月21日(涉嫌虚假利润公告日,1997年年报虚假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抛售或仍持有该股票所造成的损失才与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能获得赔偿。 3、部分判决赔偿金额低于请求赔偿金额的原因何在 对于部分获得赔偿的委托人而言,法院判决赔偿的金额低于原告律师代为请求赔偿的金额。经分析,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一方面是法院和原告代理律师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的界定有分歧,部分原告律师认为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法院认定其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而被排除在外;另一方面是原告律师和法院采取的计算方法不同,即双方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买入平均价和卖出平均价的计算方式有不同的理解。 鉴于本案为全国第一例涉及到投资者损失计算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例,律师和法院均没有可以参考或借鉴的先例,因此,出现彼此无法以理服人的结果也是在所难免。但律师认为,不能就此认为律师的计算是错误的。案件后续工作远未结束 获得法院一审判决仅是大庆联谊案阶段性的成果,本案的后续工作任重道远且千头万绪。 1、上诉改判几乎不可能 从目前的情况看,提起上诉重新改判的希望渺茫。大庆联谊案作为证券民事赔偿共同诉讼第一案,是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经典案例,哈尔滨中院乃至其上级法院对此高度重视。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应当是法院内部经过慎重商议并知会上级法院而作出的结论,因此本案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上诉取决于全体委托人同意 以共同诉讼的方式提起的381位原告诉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一审法院也是以共同诉讼的方式对本案作出判决。鉴于以共同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是经过全体委托人同意并委托的,法院的判决是也是针对共同诉讼作出的,因此如果对共同诉讼的判决提起上诉,应当取得全体委托人的一致同意。 如果全体委托人一致要求上诉,则可以请原代理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如果个别投资者要求上诉,则原代理律师将不继续垫付诉讼费和成本,亦不继续代理,投资者需自行上诉,但原代理律师可以对投资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例如代为起草上诉文书等。 3、上诉期限稍纵即逝 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或代理人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起上诉。鉴于法院未亲自向各位委托人送达判决书,而将判决书送达原告代理律师处,因此本案15天的上诉时限从律师签收判决书的次日(即2004年8月27日)起算。如果委托人一致要求上诉,则在这15天内必须完成判决书送达委托人、各委托人看懂判决书、代理律师征集委托人意见决定上诉、签署并递交上诉状和相关材料等整个过程。 由于本案委托人分布在全国各地,且人数众多,委托人和代理人在15天内将无法完成共同诉讼上诉的准备工作,故委托人和代理人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4、上诉成本高昂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不倡导委托人上诉。个别投资者如决定自行上诉,应尽快准备,在上诉期限内将上诉材料送达哈尔滨中院或黑龙江高院。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单个投资者对共同诉讼判决所提起的上诉,诉讼费如何收取,目前难以预测,这个问题的不确定性是自行单独上诉投资者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如果法院受理投资者单独上诉,则上诉的投资者除支付诉讼费外,还须承担往返于住所和法院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诉讼成本。请投资者结合上诉的意义和成本,自行斟酌是否单独提起上诉。 5、谁来代理应诉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委托人中获得胜诉判决的投资者提起上诉,则本案判决尚不能生效,故不能进入执行程序。鉴于共同诉讼的上诉问题以及执行问题均是目前面临的新问题,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或借以参考的案例,究竟如何启动应诉程序,笔者目前难下定论。但是,只要法律允许,原告代理律师完全可以代理这部分投资者应诉。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 宣伟华律师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