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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新股发行 证监会出手救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6:0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证监会昨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结束我国新股高溢价发行的历史

  在新股首发上市连续跌破发行价,新股面临发不出去的关键时刻,在《公司法》、《证券法》已经删除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机构核准的规定后,证监会昨晚终于推出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场征求意
见,在《通知》正式出台前,暂停新股发行。

  《通知》(征求意见稿)引进机构询价制度,压缩新股发行水分,将结束我国新股高溢价发行的历史,标志着我国的新股发行正式和国际接轨。

  挽救股市暂停新股发行上市

  《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有关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9月5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通知》正式发布前,除上市公司再融资外,暂不安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知》发布后,按新政策安排新股发行。

  由于征求意见和进一步修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都需要不少时间,加上拟上市公司还得重新按照新规制定招股说明书,业内人士认为,可能要等一个月后才会重发新股。

  业内人士认为,高密度、高溢价发行新股圈钱,是今年股市一跌再跌的重要原因,此次暂停新股发行,疲软的股市将获得难得的喘息机会。对市场是一个重大利好。

  发行价格

  向机构累计投标询价

  《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QFII、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应采用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这意味着十多年来一直由证监会确定新股发行价的历史结束,发行价格完全与市场接轨,由市场主力即机构投资者说了算。

  定价原则

  两大规定压低发行价

  《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按市场化发行规定,新股发行时,新的定价原则有两个新的特点。一是每股收益的计算为“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或“发行当年经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这样将公司的各类非经常性的补贴收入、投资收入全部剔除,减少了公司为提高新股发行价故意用非经常性损益来作高每股收益的可能性。

  二是规定总股本按“发行当年经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标志着新政策施行后,新股发行的市盈率按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实际降低了新股发行市盈率,结束了高溢价发行新股的可能。

  风险约束

  机构配售风险共担

  该文规定,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这意味着机构投资者在享受定价发言权的同时,将承担定价风险。如果机构和上市公司串通拉高新股发行价,它自己就面临被套牢的风险。

  为了进一步约束机构,该文规定,询价对象(机构)应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机构与拟上市公司联手作高发行价的话,这些机构将自讨苦吃,成为被套一族。

  国际惯例

  机构决定股票发行价

  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新股发行价格通常是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形成,由于机构投资者拥有一批专业的投资研究和分析人员,能够对发行人销售的股票提出反映市场需求的报价,其报价对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有着较强的约束作用。

  境外资本市场多年的实践证明,通过询价、报价形成价格是股票发行市场化定价的有效形式。

  出台意义

  防止公司高价发行

  我国证券市场由于建立时间短,长期以来存在申购新股无风险的状况,导致绝大多数新股发行都能获得较高的超额认购,市场对发行人约束作用不强。随着机构投资者在市场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引入向机构投资者询价机制的条件基本成熟。

  为了完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推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制度,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形成新股发行价格。通过询价、报价,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定价过程,市场供需双方直接协商,按企业质量、市场状况定价,并将部分股票配售给参与询价的机构,将其利益与风险同发行价格直接挂钩,防止随意报价,使新股发行价格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价值和市场的实际需求,达到维护广大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记者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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