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走私车 大肆收受贿赂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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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3:35 人民网-市场报 | |||||||||
本报讯记者赵广泉报道:近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石家庄市交管局车管所原业务科长李振波特大受贿、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振波,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1999年,李振波通过河北省正定县西城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郭清晨(另案处理),从广东省南海市购进30余辆走私汽车回石家庄销售,非法经营额
1998年6月,被告人李振波受李刚(另案处理)委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河北省机械供销进出口公司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顶账奥迪轿车挂牌照。事后,李振波收受该公司经理李占国贿赂现金3万元,其中1万元李振波给了李刚。 2001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振波按李友灿(在逃)授意,告诉李刚准备申报进口汽车配额。随后,李刚让孙存柱(另案处理)以河北省物产集团汽车销售中心名义,申请了进口汽车配额。该配额审批下来后,孙存柱贿赂给李刚现金34万元,河北省机电办原副主任郭学哲(已自杀)分得赃款8万元,李刚分得赃款12万元,李振波分得赃款14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振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非法经营,应予严惩。但案发后,李振波已积极将全部赃款上缴到检察机关,确有悔罪表现。此外,李振波为刑侦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对一起专案破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属重大立功表现。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终作出了如上判决。 《市场报》 (2004年08月31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