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恒立(000622)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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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3:03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7月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发布了岳阳恒立(资讯 行情 论坛)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补充公告,公告中披露了本公司于2003年9月5日为湖南酒鬼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的5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项。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2、第一被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3、上述起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第一被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二)判决日期:2004年7月26日 (三)判决结果: 1、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第一被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 2、第一被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从2003年12月21日起至2004年9月4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4.20375‰计算,从2004年9月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3、第一被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赔偿律师服务费80万元。 4、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案件受理费261260元,诉讼保全费275520元,均由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