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酒鬼(000799)诉讼事项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3:03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案号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1、案件受理时间:2004年2月25日 2、开庭审理日期:2004年4月5日 2、审理机构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2、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3、起因: 原告于2003年9月5日与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同日第二被告成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共同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5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诉讼请求: (1)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贷款利息(自2003年12月21日起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2)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按委托合同须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5万元、及保全到财产价值的1%和实际追收到款物价值2%; (3)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第二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情况 1、判决理由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与酒鬼公司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与成功集团、岳阳恒立签订的《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 (2)在(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案中,岳阳恒立没有依照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约定的期限清付3000万元款项的义务,成功集团亦没有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致使原告属下天誉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追偿该款,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岳阳恒立、成功集团已经不再具有提供与本案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 2、判决结果: (1)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 (2)被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从2003年12月21日起至2004年9月4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从2004年9月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3)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赔偿律师服务费80万元。 (4)第二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功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第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1260元,诉讼保全费275520元,均由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后期的影响 以上判决生效后,将造成公司该笔贷款提前到期,目前本公司正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协商,力争在贷款合同期内妥善解决,预计该事项对公司影响不大,本公司将根据事态发展如实进行信息披露。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 (4)民事起诉状 (5)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