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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应具备“草根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0:22 新京报

  8月28日,一项旨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经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表决获得通过,并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促进公民参与司法活动是世界司法制度演进的潮流,陪审制度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在经历了千年风雨的洗礼之后依然为众多法治国家星火相传并施行至今。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还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两者虽在表现形式上迥然有异,但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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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在于透过普通公民对司法权运作的直接参与,来抵制司法专横和司法权力的滥用。

  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数字,现有人民陪审员中,41.5%是由人民法院自行任命,23.7%是经有关组织推荐。即有一些基层法院,长期不吸收陪审员参与审判,使得陪审制度形同虚设。也有一些基层法院,长期指定相同的几位担任陪审员,使陪审员在事实上成了弥补审判力量不足的一个渠道。

  法院的自行任命控制了陪审员的来源,陪审员本应具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无以彰显,陪审制度的生命力也可能因此被扼杀。

  《决定》第八条对此现状作出了回应,明确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更可贵的是,该条同时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除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这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提供了可选择的机会,也为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提供了制度保证。

  《决定》也将草案中原本规定的陪审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调整为“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降低陪审员的准入门槛,这是因为我们对陪审员的要求,并不等同于对专职法官的要求。陪审员的本旨即在于以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来对抗司法的专横,以公众的自然理性来平衡法官职业化的僵化思维。因此,陪审员的来源必须是开放性的。过高的学历要求将限制在我国占很大比例的低学历群体对司法的参与,这不符合司法民主的内在逻辑。

  当然,由于陪审员在个案的审判中享有了与法官同等的权力,这意味着陪审员不但需判断事实的成立与否,还要裁断案件具体需适用的法律,这对陪审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何既保证陪审员在来源上的广泛性,又能使陪审员有足够的理性和智慧而不致被职业法官挤到“法庭的角落”,这仍亟待实践的检验。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王亚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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