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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未现新《公司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09:15 北京青年报

  《公司法》第二次修正案昨天公布

  本报讯尽管从今年年初开始,有关《公司法》这部市场经济基本大法的修订方案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但昨天公布的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第二次修正案,平息了此前的一切猜测和争议。无论是“5万元资金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5%股份用于奖励公司员工”,以及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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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曾让各界眼热心跳的修正案内容,最终都没有出现在新《公司法》上。与原来的法律相比,新法只删去了旧法第131条第2款的一句话:“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一些热盼《公司法》大变脸的市场人士尽管对如此微小的改动略有失望,但业内专家认为这仅仅一句话的变动也是意义非常。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胡晓珂博士表示,《公司法》的全面修改是一项异常浩大的工程,不可能在短短几个月内就完成,而这样一部可称为市场经济中基本大法的法律修订,更是不能草率为之。因此,有关修正案中高达几百处的修改内容,必须还要经过各方长时间的研究和论证,并不是目前这个阶段就能出台的。

  他认为,这次《公司法》仅仅一句话的修改,更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配合同时出台的《证券法》的修改,消除与新《证券法》发生的法律冲突。在昨天公布的《公司法》的修正案中,把原来第28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必须报证监会核准”的规定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胡晓珂表示,《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此次修改,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一次实质性转变,对激发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活跃性发展意义重大。

  作者: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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