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新政与外贸法“打架” 个人外贸遭兜头凉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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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07:20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据《中国经营报》报道,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放开了外贸经营权,在这一新法的鼓励下,一些个人外贸公司纷纷成立。然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却给了这些个人外贸公司兜头一瓢凉水。根据《通知》规定,刚刚成立的外贸公司根本无法开展外贸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明确要求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一规定使得新开办的个人外贸公司无法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就意味着无法办理出口退税,那么每出口一单业务都将损失出口金额的6%~17%。业内人士表示,这对于企业来说是无法想象的,目前商贸企业毛利只有3%~5%,外贸企业生存的基础就是退税。如果不能退税,个人外贸公司做出口业务,做得越多将亏得越多,个人外贸企业根本无法存活。 据悉,尽管商务部目前已经给国税总局去函,积极协商解决办法,但这一政策近期不会有什么改变。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