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改了发行走向市场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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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06:4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多部法律和法律修正案。其中,《公司法(修正案)》删去了原法律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即“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证券法(修正案)》将原法律第二十八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
《公司法》、《证券法》联袂修改,这意味着,“新股市场价发行”原则获得了法律确认和保护。 最近有消息称,证监会正在考虑采取更加市场化的发行形式。据悉,新方案有三个要点:一是不再规定20倍的发行市盈率;二是在保留向二级市场市值配售的同时,留出一部分新股额度恢复向一级市场现金申购以及网下配售;三是在项目过会后3个月内,可以自主选择发行时机。 市场人士认为,如果在发行价格、发行手段、发行时机上实施配套的市场化改革,对市场健康发展将有好处。不过,最彻底的办法是,股票发行价格由投资者上网竞价形成,在信息充分披露下,竞价结果是好企业得到合理定价和高比例认购,而差企业则往往因认购不足或竞价过低导致发行失败,最终让承销商买单。 但也有市场人士坚持认为,股票发行还是核准制,是一种特许权,因此需要政府对价格进行管制,“在股票发行没有放开的体制下,放开股票发行价,对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害的。”记者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