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公司法修改推动证券发行市场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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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02:4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修正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只是删去了原法律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即删除了“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对此,本报采访了参与公司法修改的专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认为,这个条款是当前证券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
他表示,公司股票价格的发行原则上应是市场行为,不是由政府机关部门审批,虽然这种审批的程序在历史过程中也发挥过作用,但在市场日渐成熟时也暴露出很多的缺点。特别在今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股票发行价格由监管部门制定已经缺乏了法律依据。 刘俊海说,“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是现实的做法。审批的价格很高,发行价格却很低,审批时,对发行价格、投资价格没有掌握和把握住,这样的情况在以后的市场中难免会出现更多的尴尬局面。可以说,这次的修改是上市公司的一个契机,可以大刀阔斧。对监管部门来说,可以更注重由审批向服务转型,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督效率。” 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光琰表示,这次公司法修改中只对这一条款进行删除,这一改动是很自然的,因为这以前就与发行市场化冲突,造成了制定发行价格许多不便。这是一个利好消息,对整个证券市场是一个好消息,但对券商来说,在定价方面要承担更多的风险,意味着他们的风险和责任的增大。 他认为,股票发行价格由监管部门来制定是不符合市场化规律的,这一修改,不仅可以让股票定价市场化,而且还减轻了监管部门的责任。从今年来看,将近40%的股票都跌破了发行价,这实际上已经暴露了监管部门在定价审批上的缺点,他们的定价已经跟不上市场,这个改动是很自然的。 他称,这并不意味着股票发行价格就可以完全放开,证券监管部门还是会保持一定的监管,这一修改主要是朝这个方向迈出了一步,只是删除了“不由证券监管部门来审批”,但以中国目前市场化程度还不是很高的情况,证券监管部门依然还是比较强大的。预计对定价问题还会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或指导意见,按照这些政策或指导意见来制定价格。发行价是发行里面最基本的内容,长远看是要由市场来定价的,但目前还不至于能一下子放开太多。 他透露,公司法要大改已成为社会共识,法律修改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只修改这一条并不意味着其他的修改会停止,估计近期还会进行大规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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