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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新政与新外贸法抵触 个人外贸企业遭兜头凉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 18:55 中国经营报

  作者:姜蓉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放开了外贸经营权,在这一新法的鼓励下,一些个人外贸公司纷纷成立。然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却给了这些个人外贸公司兜头一瓢凉水。根据《通知》规定,刚刚成立的外贸公司根本无法开展外贸业务。眼下,那些成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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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的小型外贸企业正苦不堪言。国税政策与法律“打架”

  “我每天第一件事就是去商务部网站上看看有没有新动向。”侯哲民的焦急和无奈溢于言表。他告诉记者,自己是个“老外贸”,一直从事化工产品、小商品的出口。以前国家不允许个人从事外贸,他只能以外国公司中国采购部的名义做业务。随着国家对个人外贸经营权的放开,今年6月,侯哲民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新外贸法的颁布实施后,侯哲民在外贸登记、海关商检等申办环节上一路绿灯,非常顺利。公司成立之初,他对未来充满着信心:现成和稳定客户关系、轻车熟路的货源渠道以及自己多年的经验。他确信,公司的发展应该不成问题。

  可好景不长,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明确要求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侯哲民告诉记者,这一规定使得新开办的个人外贸公司无法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就意味着无法办理出口退税,那么每出口一单业务都将损失出口金额的6%~17%。他表示,这对于企业来说是无法想象的,目前商贸企业毛利只有3%~5%,外贸企业生存的基础就是退税。如果不能退税,个人外贸公司做出口业务,做得越多将亏得越多,个人外贸企业根本无法存活。

  据了解,目前我国新增的外贸主体有3800多个,像侯哲民这样的个人外贸公司面临着同样的难题。在商务部网站的公众留言板上,记者看到,每天针对这个《通知》的意见很多。接受记者采访的个人外贸公司都表示,国税总局这一政策明显与新外贸法相抵触,违背了国家鼓励出口的初衷。这样一来,新外贸法对个人放开经营权的重大突破就成了一纸空文。国税总局政策“一刀切”?

  作为外贸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规财司的一位负责人显得有些无奈。她说,近段时间以来,新办小型出口企业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非常突出。国税总局这一举措是出于发票管理上的考虑。至于对外贸企业造成的影响,目前商务部已经给国税总局去函,积极协商解决办法。至于国税总局会不会再出一些补充条款,目前还没有说法。她同时表示,这个问题很难解决,即使有说法可能至少也要等到年底。

  记者随后致电国税总局,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这一政策近期不会有什么改变,仍然是内外贸统一管理。而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一些不法分子经常伪装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骗取增值税发票后,在短时间内疯狂虚开发票作案,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为了堵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国税部门只有明确企业有一定的规模,有正常经营的业务才给予一般纳税人资格。目前,一些正常经营的企业被划“出局”也是没有办法的事。该人士表示,企业要取得这个资格就必须努力把自己做大。企业面临“生死线”

  侯哲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筹莫展。他告诉记者,公司与国外买方签订的合同,由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业务上已经出现了死结,整个经营活动几乎瘫痪,每天眼睁睁看着公司亏损毫无办法,企业已到了生死边缘。

  重庆一位王某也陷入了同样的困境,据介绍,意大利一家公司早就向他订购了48辆沙滩车,几千美元的资金早在一个多月前就已经到账,但货却迟迟发不出去。由于没有退税,他将损失出口金额的17%,做就是亏损,不做看不到希望,他也陷入进退两难之中。

  一位外贸公司的王姓负责人指出,国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控制增值税发票,如新办外贸主体需要开增值税发票,可以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对于新办的外贸主体的销项,也可实行6.8%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而对于以完全从事货物出口或者技术出口的对外贸易新经营者,根本就不需要增值税发票,只需要“一般纳税人资格”用于出口退税。因此,对于这一类的新办外贸企业应给予一定阶段的观察辅导期,让其有其他途径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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