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改革能走多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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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 13:00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文贯中 农地改革初探(之三) 上期回顾:作者指出,中国农地细化仍在不断发展,农户收入相对城市居民又呈每况愈下的趋势,作者集中讨论了土地改革和股份合作制的相容性问题。
在发达国家,农民获得金融业的很好的服务。中国既然要想成为发达国家,就必须解决农村金融的建设问题。 农村金融改革能走多远? 不但有能力的农民在离开农村,徐滇庆指出,各种金融机构也在弃农而去(长城金融研究通报第238期,2004)。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逐步撤离县以下乡镇,原因是它们既未向农业,特别是向农民提供有意义的金融服务,又不堪负担自身积累的巨额不良贷款。现在的方案是,让农村信用社这一农村现存的唯一金融机构,经过一些改革之后承担对农民的金融服务。不清楚的是,在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银行失败之后,被徐滇庆正确地形容为“债务更为严重,业务人员素质更差”的农信社(同期长城金融研究通报)为何能得到命运之神更多的眷顾。这里关键是,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因而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信社都无法将农户所使用的土地视为有效的抵押品。 也许有人会说,我在这里“过度强调了贷款审批过程中对抵押品的要求,而这一点似乎和现代金融理论不一致。成功的贷款最主要的是看资金流。只要是产品有市场,能够得到足够的回报就应当给予贷款,而不必拘泥于抵押品。在农村信贷中最关键的是信息对称,而不是农户的抵押品。例如,农户小额贷款基本上是不要求固定资产抵押的。” 对此,我的回答是,经营银行的目的自然不同于经营当铺,目的不在于日后没收借主的财产,所以银行要根据借主对贷款的偿还能力,判断该贷不该贷。往往有人有抵押品,仍贷不到款。作为银行来说,它在放款时,希望借款人有能力偿付本金和利息,否则银行事后处理抵押品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所以,对银行来说,如果贷款用于消费,就要看借款人的收入流;如果贷款用于生产,就要看产品带来的现金流。即使某人有抵押品,但无固定收入,或者所投资的项目可行性很小,风险很大,银行也不会贷款给此人,而是劝他索性到当铺去,或到风险资本市场去。这也就是为什么银行不同于当铺,也不同于股市。 关于对信息对称的问题,我们知道,由于现代经济的复杂性和内在的风险性,即使在工业部门,银行也无法做到信息的完全对称,更不要说在靠天吃饭的农业部门了。有时并不是借款人故意骗银行,而是部门内在的风险导致借款人丧失偿还能力。所以,以防万一,银行非得有一个杀手锏不可,这个杀手锏产生的威胁是绝对可信的。只有这样,才可以把偿还债务的最终责任放在借款人身上,而不是落在放款人身上,以免银行自身的坏帐积累过多而破产。 在工业部门,这种杀手锏可以是仓单,可以是仓房,也可以是值钱的机器设备。在农业部门,一般纯农户很穷,除了土地,并无什么值钱的不动产可作贷款抵押。由于土地稀缺,又难以毁坏,土地不但总有人要,而且一般来说总在升值。鉴于土地对农民生存的意义,除非有充分的把握还债,农民不会轻易抵押土地。抵押了,也会千方百计将它赎回来。这样,银行可以避免坏帐的累积,农民也得到金融的及时服务,可称两全其美。在这里,市场的纪律便得以体现出来。这种市场纪律是市场机制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多人作保的小额贷款 在最近的留美经济学会和中国社科院合办的有关民营经济的国际研讨会上,曾获得亚行驻华首席经济学家汤敏先生的指教,认为农户小额贷款不一定要求固定资产作抵押。据他说,可以用集体联保的办法,防止赖帐。这个办法在孟加拉、斯里兰卡和一些南美国家获得成功,值得中国推广。今年春天,我正好有一个来自印度的硕士学生在我的指导下,就这个问题写了一篇论文,所以,我的确注意到可以用同村居民多人作保的办法帮助某人得到小额贷款。 我想顺便指出如下几点:首先,如果贷款很小,例如,几百元,上千元,确实不用动用土地作抵押。万一借款人不能全部还清欠债,共同作保的人也有能力先替他分担部分欠款。毕竟大家同住一村,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正因为这个原因,甚至不用多户联保的贷款也是存在的。例如,民间借贷在许多地方相当活跃,只是利率很高(张和崔,2003)。 第二,多人是否愿意为某一特定的个人作保,成了这个人是否能够得到小额贷款的主要指标。例如,如果银行规定要三人作保,而村里竟然找不出三人愿意为他作保,那他自然还是要用自己的土地作保,才能得到贷款。幸好在这些国家里,万一找不到人作保,还有土地可以抵押,不像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国家。 第三,正由于在这些国家有土地制度,银行的坏帐才不会累积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例如,万一共同担保人联合起来欺骗银行,使坏帐累积,银行总是可以用没收这些人的土地作为清偿的最后手段。这里,土地改革仍是使农村金融业得以避免过多坏帐的最可信的威胁手段。所以,在没有土地作最后清算手段的中国,用联保连坐的办法,是否能避免农村信用社坏帐的继续积累,我是十分悲观的。 我们要把农村的中小企业的业主和纯农户区分开来。前者不是纯农户。农信社接受他们的厂房或仓单作抵押,自然能使他们获得贷款,农信社自己也不用太担心贷款无法收回的问题。可是,农村的中小业主的收入本来已经高于纯农户,而且具有迁入城市的强烈倾向。我们固然要关心他们的处境,但是当务之急是关心纯农户的收入。正是他们的处境每况愈下,才造成严重的“三农”问题。 然而,一号文件鉴于农村土地无法作为抵押,因而要求农信社接受这类农户的动产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如真的实行起来,一旦纯农户无法归还贷款,农信社又如何处理作为抵押品的个人物品呢?在土地归农民所有的国家里,也许用农户联合担保能够帮助农户获得小额贷款,但是在农户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信社,要么“弃农而去”,要么重新积累不良贷款。在笔者看来,除非实行农用土地改革,农信社的表现很可能会不容乐观。 认为农业银行或农信社不愿向纯农户贷款的原因是它们的治理机制未得到改革的人,只说对了一半。笔者认为,如果农信社有一天完全按照现代银行的治理体制予以脱胎换骨之后,它们会更加失去将贷款放给没有土地或其他不动产作抵押的纯农户。如果它们有业务选择的自由,它们一定会更快地弃农而去。 有人会说,现代银行不愿意在农村开展业务,全球如此。今后也必将如此。解决农村融资的渠道只能是发展农村合作制金融机构或者开展具有相当政策性含义的农户小额信贷。这种说法恐怕没有区分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现代银行不愿意在农村开展业务是事实,但并非全球如此。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机制不发育,银行的服务是十分不充分的。但是在发达国家,农民获得金融业的很好的服务。中国既然要想成为发达国家,就必须解决农村金融的建设问题。不然又为何要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呢? 当然,土地改革只是使农村现代金融完善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并不是说,这样农村金融就自然发达起来,还需其他条件的配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坚决支持徐滇庆教授多年来的努力,打破国家对金融的垄断,准许民营企业家进入银行业,允许他们组建新的合资或独资银行,平等地和国有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竞争。这种自由进入,自由退出的权利加上严格的监管等,是农村金融得以发达和完善 的其他的必要条件。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没有这一必要条件,即使具备其他必要条件,真正为纯农户服务的金融机构不可能在商业化的基础上得到大的发展。 土地抵押和无地农民 不少人担心允许土地作抵押,会造成太多的无地农民。由于农户的土地是他们生活的依托,因此也存在着最后执行时的困难。就像在城市中的贫民一样,如果银行接受他们拿住宅做抵押,一旦不能如期归还贷款,银行将面临执行上的困难。徐滇庆教授形象地指出,“你没有办法把贫民赶出贫民窟”。 正如秦晖的研究所指出的(2003),即使在一个纯农业社会,土地归农民所有也不是社会动乱的原因。据中国古代发生动乱的原因,不是官逼民反,就是天灾人祸,或是内政不修造成外族入侵。在正常的情况下,无地农民可以租地或作长工。像中国这样正在高速经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特别不应该担心这个问题。无地农民可以流入城市打工,也可以留在农村作佃农或长工。从理论上来说,既然现在允许工商业者雇人,当然没有理由反对农民中有多余土地的人雇工耕种,这是使社会发挥种地能手的经营才能的最好途径。 其实,如果认真实行抵押条款,不还债就没收土地,大部分农民不到不得已不会动土地的脑筋。抵押了土地的农民,会千方百计将土地赎回来。真正丧失土地的农民,往往是实在不适应作农民的。这样的农民离开农业,进入工业或服务业,其实对农业本身的效率,以及对他们自己的长远福利来说,都意味着改进。 至于贫民区的贫民,则又作别论,因为我们谈的已经不是农民,而是城市居民。他们要去社会救济机构,而不是银行解决自己的困难。如果他们想抵押自己的住房的话,这种贫民窟的住房也不会值多少钱。况且,住在贫民区的贫民往往反倒是房客,并不拥有房权。所以,银行并不面临由房客造成的坏帐。经常发生的是房东和房客的纠纷,以及房东最终将欠租的房客撵走的事。 (作者系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博士、美国三一学院副教授,未完待续) 图: 迢迢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