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怎能背叛消费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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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 09:12 中国经济时报 | ||||||||||
梁发芾 8月25日,笔者采访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听证会,会上消费者代表的表现,让人感慨。在听证会上,几位消费者代表却意外地站在经营者立场,要求提价。一位消费者代表说,目前中医服务价格太低,中药价格太低,以致中医医生改行当西医。为此,必须提高中医服务价格,提高中药药品价格;另一消费者代表说,医疗服务价格上调势在必行,还有一
共有30位代表参加了这次听证会,其中消费者代表11名。会上,来自人大、工会、政府的代表和专家代表还能够从各自掌握的信息角度,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调内容、幅度提出疑问,并呼吁调价要考虑消费者尤其弱势群体的承受力。但是消费者代表却意外地呼吁提价。原来,这11名消费者代表中,据笔者不完全了解,有至少两位是来自医疗系统,从事医疗服务。这样,这些消费者代表的代表资格,这些代表的产生方式,就让人产生了怀疑。 价格听证会之所以要保证消费者代表参加,而且确保一定的比例,是因为某些价格调整行为事关消费者重大利益,尤其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因此需要听取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的意见和看法。虽然其他代表从各自职责和掌握的信息出发对于价格调整发出自己的呼吁,但是,他们的呼吁显然并不能完全代表消费者的感受和利益。因此,确保消费者代表参与,确保真正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代表参与,是价格听证会的要义所在。 消费者代表必须具有代表性,代表必须是调价行为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一般来说,我们每个人都在不同的场合扮演者消费者的角色,上至国家元首下至田间农夫,概莫能外。但是,不同的价格调整行为中,必定有特殊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利益受受损者)。因此,价格听证活动中,不能随便找一个人就说是消费者代表,必须要挑选真正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利益受损者)作为代表,这样才能使代表真正起到代表的作用,表达真实的声音,提出真实的意见。像甘肃的消费者代表中,数名来自医疗服务领域的所谓消费者代表,他们不代表患者,他们是医疗服务提价的受益者,他们与患者的利益是冲突的。也正因为这样,才出现在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背叛消费者利益,大声呼吁提价的咄咄怪事。 为了保证消费者代表能够真正代表消费者利益,消费者代表的产生方式应该有更加科学的规范。2002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这里当然包括消费者代表的产生方式。但这种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不够明晰。比如自愿报名,包括甘肃这次价格听证,大多价格听证会都是在事先人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的,有志去做消费者代表的公民,想自愿报名也不得其门而入;其他如单位推荐、社会团体选拔等,如不经过甄别程序,难保代表的真实性。几年来的价格听证实践证实,每次听证中的消费者代表总是不能代表消费者利益,成为摆设,这与没有科学明晰的操作规范有关。 听证,常被称为是阳光下的听证,公开透明是其灵魂。但是,不但听证会上要阳光普照,而且在听证会前的代表选拔诸项工作之中也要阳光普照。要达到这个目的,主办者应在听证会之前在媒体(包括网络)预告听证会情况,征求有意者报名;对于消费者代表基本情况也应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如此方可杜绝伪代表鱼目混珠。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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