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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学校择校收费有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 07:08 扬子晚报

  江苏省教育厅近日发出通知,公布有关中学择校收费的补充规定,部分择校高中生中途转学、退学,可拿回三分之二的择校费。通知规定,择校生被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中途转、退学的,可退还2/3的择校费;已经入学并参加学习的学生,因全家迁离省辖市境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除此以外,对中途转学或退学的,不退还已收取的择校费。公办高中原则上对择校生招生比例不得超过20%,超过比例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扩大招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和违规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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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因校舍建设尚拖欠工程款或有银行贷款的,收取的择校费应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或归还贷款,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统筹或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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