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监局出台《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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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 03:55 人民网-市场报 | |||||||||
本报讯记者张海萍报道:经过多次的听证之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实施《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的公告。本“规定”从8月17日起开始施行。《规定》首先指出:新开办零售药店必须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中要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要以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为原则,应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具备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商业中心区内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在连锁超级市场内开办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规定》强调,办药品零售企业,店堂使用面积(不含中药饮片的营业区域)应在10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地址在京郊十区(县)(不含在区(县)政府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的),店堂使用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在连锁超级市场内开办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受店堂使用面积限制。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含中药饮片的,要求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并具备与之相应的仓储面积。此外,《规定》还就新开办零售药店必须配有执业药师,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并具有24小时供应药品的能力等方面作了要求。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城八区,是指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行政区域内。 京郊十区(县),是指北京市通州区、昌平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的行政区域内。 商业中心区,是指从“北京市‘十五’时期商业发展规划”中列出的传统商业中心、现代商业中心和市级商业中心名单中认定的若干商业中心,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公布。 《市场报》 (2004年08月27日 第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