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电子邮件“告倒”软件工程师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 03:54 人民网-市场报 | |||||||||
本报讯记者焦艳玲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围绕电子邮件确定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工程师陈某败诉。 2002年4月,北京瀚华凯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2日,瀚华凯捷公司总经理及主管收到一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提出离开公司。瀚华凯捷公司同意陈某辞职。
然而,令瀚华凯捷公司意外的是,陈某拿着一份由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瀚华凯捷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瀚华凯捷公司主张陈某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那封署名陈某的辞职电子邮件予以佐证,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电子邮件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但陈某抗辩,他曾发过电子邮件,但不是这封。 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解除合同的事例并不多见,而如果网络出现错误,甚至是不法侵害,对解除合同造成影响也确实存在可能。那么,北京一中院为何判令陈某败诉呢?记者在对承办此案的法官进行采访后了解到:诉讼中,陈某虽认可该电子邮件发件人地址是在其名下,但否认发出的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从常理看,只有电子邮件持有者本人才能使用其邮箱地址,尽管在技术上存在冒名顶替的可能性,但考虑陈某本身是软件工程师,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其必然采取较之一般人更完备的措施来保障其电子邮箱的安全性,以及陈某与瀚华凯捷公司在发生离职电子邮件事件后,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相关证据链,法院确定从陈某电子邮箱地址发出的离职申请是真实的,并无不当。 《市场报》 (2004年08月27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