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定价走向市场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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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08:00 上海证券报 | ||||||||||
    8月23日,在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正案草案中,分别删去了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这意味着,股票发行的价格将不再由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而是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这次股票发行定价机制的调整,可谓打破了两年来按统一标准定价的坚冰,标志着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
    符合市场价值回归取向     我国的股票发行价格一直采用市盈率限制的办法,2001年尝试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定价,2002年下半年开始重新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市盈率不得超过20倍。     在原有定价机制下,大部分企业的首发市盈率均介于17倍与20倍之间,这种定价机制,导致不同企业间的价值差异难以体现,高价值的企业发行定价偏低,助长了上市后的价格炒作;而低价值的企业又定价偏高,增大了一级市场的投资风险。这一点在以往发股的上市公司中已得到证明。     新的股票定价机制首先应由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竞争实力、发展前景等进行充分分析,择取企业的若干指标,通过模型运算得出企业的价值,以此为基础再结合二级市场状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这种方式,将首要的考虑因素定位于企业的价值所在,体现了股票价格向其价值回归的基本理念,符合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     增加了对券商研发能力要求     在原有定价机制下,主承销商往往只在形式上对企业价值进行分析,无需将其作为发行价格确定的参考,导致大部分券商研发能力偏弱,对其推荐上市的企业缺乏价值判断,对其成长性的研究也相对滞后。     新定价机制下,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价值判断直接决定了股票发行的价格,而股票发行价格又直接与主承销商的承销风险相关,因此,这就将主承销商的研发能力与其承销风险直接挂起钩来。今后在承销项目中,主承销商应当切实增强研发实力,加强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能力等的研究,对未来成长性作出客观的分析判断。     发行时间方式也应市场化     除了定价机制改革外,股票发行方面至少还有以下两个方面亟待改革:     1、发行时间市场化,即股票于何时发行应由承销商与发行人根据二级市场状况自行确定,自行规避发行风险。     2、发行方式市场化,鼓励在发行方式上由承销商与发行人自行创新,如公开拍卖等。     当然,股票发行定价方式的改革还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杜绝以前曾出现的天价发行现象,及其对二级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二是如何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与分析能力,使其对发行价格高低能够有清醒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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