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调整涉及征收农产品和水产品反倾销税的方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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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 12:55 商务部网站 | |||||||||
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专员罗伯特.邦纳(BobertBonner)宣布,鉴于CBP在最近涉及到农产品和水产品的反倾销案中难以征收到反倾销清算关税(finalliquidationrate),因此制定出新的指导方针,以便CBP根据进口商实际贸易操作量来确定需缴纳持续保证金的总额(continuousbondamounts),并有权根据情况变化随时调整要求缴纳持续保证金的比率。
邦纳说,CBP负责征收商务部确定的反倾销关税,但是CBP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中很难如数征收到反倾销清算关税。这是因为反倾销案从初裁到终裁间隔的时间有18个月,由于费用的增加及时间的拖延,有些公司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继续支付额外的税收。比如:在大蒜的反倾销案中,原来的关税还不到5%,而反倾销清算关税却达到了376%。而根据海关原来的规定,进口商支付的保证金无法缴纳如此高的反倾销清算关税。而在小龙虾的反倾销案例中,关税初裁结果为91.5%,而终裁确定为201%,这种大幅度增长的关税使得部分进口商无力支付。为了保证税收的顺利进行,CBP修改了缴纳持续保证金的指导原则,以保证能够及时和全部征收到每笔反倾销税款。 修改后的CBP指导原则《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指导原则99-3510-004》(CustomsDirective99-3510-004)指出,为保证如数征税到反倾销税款,CBP将采取要求涉及反倾销产品案的农产品及水产品进口商缴纳持续保证金的措施,缴纳持续保证金的总额将根据该公司去年12个月的进口总量确定。CBP还将定期对公司缴纳持续保证金的情况进行跟踪观察,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反倾销税。CBP有权根据进口商实际贸易操作的变动来调整其需缴纳的持续保证金的数量。邦纳说,CBP采取的这项措施并不是修改商务部提出的在涉及反倾销案中设立进口预缴押金(cashdeposits)或每一个单项进口需提供一个担保(single-entrybonds)的要求。 (信息来源:驻美国经商参处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