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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信托业信心--信托业发展瓶颈及破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 11:34 证券时报

    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环境的制约

    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尚需提高,经济环境有待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急需完善,产权制度改革亟待深化,个人资产尚不充裕,企业经济实力与国际大财团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信托产品的研发缺乏一定的市场基础与创新根基。实际上开发的信托产品大都局限于商事领域,而民事信托市场尚无什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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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治理缺失与监管架构及法规存在缺陷

    信托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显著缺陷,内控薄弱。即使是在“一法两规”法律体系确立之后,这种监管架构上的缺陷依然存在,监管分割,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时内容相同,但竞争起点却不一样,做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名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法律管理,受不同部门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制。中国信托业的配套法规还不完善,使得所从事的信托业务面临着政策上和法律上的风险。比如信托税制、信托工商登记、外汇信托、会计处理、行业标准等相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运作起来不能统一规范,存在很大隐患。

    信托业务网络政策受限

    监管部门规定,信托公司在清理整顿期间不得开设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信托公司没有分支机构就很难向外大规模扩张,不仅给信托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带来很大困难,同时也造成信托公司业务在地域上的割裂,不利于信托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培育竞争力。随着信托业的发展,这个限制应该取消,因为它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WTO规则。现在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甚至外资金融机构均能设立分支机构,这显然在业务拓展上对信托公司有失公平。

    能否设立分支机构关键在于监管机构如何设定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要提高监管水平并强化信托公司的自律机制,而不应禁止设立分支机构。因为人为形成了地方垄断与割据,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业务发展十分不利。异地业务是符合一法两规的,但操作难度大,成本更高。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信托制度与信托功能的释放,制约了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存在200份合同的核心障碍 目前中国金融信托市场正处于培育期,信托公司及其信托资产规模均还较小,特别是信托合同200份的限制极大制约了信托业的高效发展。规模较大的项目要想发行成功,必须使投资的门槛提高,这既不利于广大中小投资者介入一些风险较低的市政工程项目,也增加了募集资金的难度。中国经济发展存在区域不均衡性,应根据具体的区域以及具体的项目来区别对待。对符合一定标准的项目,如信用等级很高的基础设施项目可考虑不设合同份数的限制,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则适当增加合同的份数并降低每份合同金额的下限。

    主流赢利模式尚需培育

    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每年约收取信托资金总额1-3%作为信托报酬,这需要把规模做得很大,才能维持信托公司基本的运作成本,这些收入还不是信托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信托公司应充分发挥其组合投融资功能,以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基金是信托的本源业务之一,是标准化的金融工具,从长远来看,管理基金应是信托业务中的重中之重,也是信托公司成熟把握金融市场的标志。信托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独有的融投资功能、财产隔离和资产管理等功能,将其优化整合,探索主流赢利的新模式。可以区域经济为基础,信托本业为依托、产业领域为重点、以资源组合为手段、以市场优化为原则、以金融创新为动力形成信托投资公司的盈利模式

    信托“公募”受到限制

    信托不应该定性为私募,应私募和公募并举。首先,可以对信托公司和信托项目分别进行评估,对于符合一定标准的允许公募,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仍采取私募的方式。对于公募的信托产品,应允许通过公开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在国际上,信托产品公募较为普遍。对于中国信托市场,需要弄清楚哪些投资领域适合信托产品公募、具有什么样特征的信托产品才能公募、信托公司的优势在哪里,能做什么、公募需要的配套条件是什么。公募信托产品还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系统,并涉及到严格、规范的信息批露、高效的监管、合理的资产评估和定价,以及必须借助于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信用评级机构等。

    同类业务竞争处于弱势

    大部分信托公司与其它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相比,在规模和实力上都有较大的距离,但信托公司的业务与它们却有类似之处,存在着竞争。例如银行的多方委托贷款业务、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业务等,都与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类似,但却比信托公司更有政策优势。各自的监管部门应相互协调,并在政策上给予信托公司一定的优惠或同一起跑线。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即信托二级市场还未得到有效解决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已成信托业高效发展的障碍。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缺乏一个有效的二级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及时的交易信息与交易平台,没有有效的交易机制来撮合成交。为了解决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建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信托交易中心;二是与其它金融机构合作,利用它们的网络资源,或利用国内现有的交易所的交易平台系统。目前,银信、信证合作已经展开,银行已经在信托产品的资金收付和销售上发挥了积极的效用。此外,国内还有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地方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可以利用。随着政策逐步放开,信托产品可以直接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信托产品也可以像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网点办理购买和赎回。

    业务拓展政策空间不足

    大量的企业发行企业债是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债信托业务的基础。目前,由于非市场化的、严格的发行审批制度的制约,只有极少数企业被允许发行企业债,因此信托公司也很难寻找到企业债信托业务。获得公益基金的管理是开展公益信托的基础。目前,我国有大量的公益事业基金,如社保基金、教育基金、扶贫基金、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但由于政策上的原因,信托公司很难拿到对这些基金的管理权。此外,银监会目前对信托产品的异地发行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信托公司在注册地以外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还存在政策上的不确定性。银监会在提高监管水平、完善监管手段的前提下,应充分允许信托产品的异地发行,并对信托产品的异地发行制定统一、明确的规定,这是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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