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明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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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 09:15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为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政策。其中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政策明确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
此外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也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作者:齐雁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