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国有土地转让契税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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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 08:30 证券时报 | ||||||||||
    为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政策。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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