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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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 06: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政策,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并针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规定了相应的契税计税价格。 通知明确提出,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照其评估价格和土地基准价确定。
通知还指出,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上海证券报 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