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用汇须知)申请付汇有何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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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 14:2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刘卓红 进口付汇备案是在某些贸易进口付汇的情况下,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此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办法》的规定,下列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应当在付汇或开立进口信用证前由进口单位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备案表按规定为其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第一,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备案类别为“不在名录”; 第二,到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付汇的———备案类别为“异地付汇”; 第三,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第四,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申请人不一致的货到付汇———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核”; 第五,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各种特殊付汇业务,如无法凭预付货款保函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的汇款等———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核”。 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供以下单证:盖有公司公章的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结算方式为“托收”的情况下提供);电汇申请书(结算方式为“汇款”的情况下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备案原因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的情况下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上述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异地付汇备案。(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