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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阐释)公共行政拒绝权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 11:3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朱四倍

  检察人员刑讯逼供的,给予开除处分。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施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的内容。该条例整肃10类81种违法违纪行为。从现实来看,该条例有着极强的针对性,就是要突出解决检察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贪污贿赂等方面问题,而更深一步,我们则可以看到该条例所体现的理念———公共领域拒绝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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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

  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离已经走到了合理的分界点。换句话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是不同的领域,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并不相同,公共领域是权力的领域,私人领域是权利的领域,二者之间的联系和互动可以归结为权利和权力的平衡问题。正如私人领域不应有权力一样,公共领域也应该没有权利的位置。如果权力进入了私人领域,就会破坏私人领域的契约关系;如果在公共领域重视权利,也会对权力的公共性造成破坏。正是在这层意义上,笔者以为,《条例》整肃的10类81种违法违纪行为,就是对个人权利进入公共领域的拒绝。该条例归纳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是对检察人员个人权利在公共领域的否定。如果不加以拒绝的话,就有可能把公共权力置于滥用的境地,就会造成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中的权利的侵犯。

  为什么这样认为呢?因为公共领域中的个人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而公共权力应有的公共性包含着把这个领域中的个人转化为“公共的人”的要求,也就是说,公共领域中的个人不应被当作个人看待。个人一旦进入公共领域掌握公共权力,他就不是个人,而是公共权力主体的一个因子。在公共领域强调权利事实上是对公共权力的挑衅。

  在现代社会,权力的公共性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真理,并且公共权力所提供的保障是一切社会成员拥有的平等权利,而绝不是少数人的特权。公共权力不应当被用来扩展少数人的权利,更不应当用来作为侵害他人的权利。任何私自动用公共权力来为个人权利提供保障的都是绝对的腐败。只要公共领域存在权利意识,就有可能造成公职人员运用公共权力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带来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

  为此,就应该让公职人员在公共领域中抛弃权利意识的干扰,树立责任意识,为私人领域的权利提供切实的保障。如何在私人领域更好地保障权利,在公共领域更好地拒绝权利,《条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方向。(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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