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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溢价发行无需再经证监会批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 09:00 证券时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司法证券法修正案草案股票溢价发行无需再经证监会批准

    昨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以及与行政许可法密切相关的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等9部法律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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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审议16部法律草案。

    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及时清理、修改有关法律设立行政许可项目的规定。现行法律中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等9部法律有些行政许可的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对上述法律个别条款予以修改。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就关于提请审议这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作了说明。

    据悉,昨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分别删去了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就这两个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股票采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股票发行价格,不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的真实走向,还会不适当地加大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价格趋势承担的责任。

    安建说,经过研究认为,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过审批;已批准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可直接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不必再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据此,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对证券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同时,银行经批准设立后,就不必对其本票出票人资格再作审批。据此,票据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票据法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拍卖法修正案草案的要求,设立拍卖企业须经省级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批许可,公安部门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必再由公安部门通过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法实施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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