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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今后“持证上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 08:38 北京日报

  本报讯昨天,国家商务部办公厅发布通知,今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据介绍,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企业不得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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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除外。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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