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举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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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 08:34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秦齐思)10月1日起,13种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受到我省价格部门严查。 届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将正式实施,规定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为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要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办公地址,依法处理受理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对社会影响大的价
这十三类价格违法行为是: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一)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十二)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十三)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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