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证券法修正案草案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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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 07:04 深圳商报 | |||||||||
公司法、证券法修正案草案明确 股票溢价发行无需审批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股票溢价发行将无需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股票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就这两个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股票采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股票发行价格,不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的真实走向,还会不适当地加大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价格趋势承担的责任。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