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石油事件:民营油井并非擅自开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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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 05:54 深圳商报 | |||||||||
【本报北京8月20日电】(深圳商报记者徐香梅)今天,朱久虎律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依法行政学习研讨会上公布了这一调查报告。北京律师事务团的这一举动是受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部分民营石油油井投资人的代表委托。 报告第一部分是有关民营油井投资开采的合法性问题的事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条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第34条规定:“国家对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指导,加强管理方针,鼓励乡镇集体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从该法所有条款看,其中没有禁止个人或私营企业开采石油的规定。 律师团认为,民营油井投资人没有《矿产资源法》所说的擅自采矿的行为,都是在政府对外公开招商引资的情形下,在地方政府为其办理了可以直接从事石油开采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并与县钻采公司联营单位的名义,和县政府或县钻采公司签订了石油开发协议后才投资开采的。 报告第二部分是有关政府收回油井的事实情况的调查。 北京律师团注意到,对陕北民营石油油井的归属问题有明确规定的中央政府一级管理文件,即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国经贸石化[1999]1239号文中,没有“收回”的概念,而是“收购”的概念。 1239文规定对民营油井予以“收购、兼并、资产入股”等,而榆林市榆政发[2003]55号文却规定“严格执行无偿收回政策”,实行三个不补,即油井油产量低于500公斤的不补、收回投资的不补、5年以上的不补,文件规定“先接管后清算”。由此,靖边县政府在没有与民营油井投资人协商的情况下,动用行政权力强行接管,强行低价“兼并”了民营石油油井。 在补偿问题上,律师团调查后经过初步估计,对被收回的每个民营油井的补偿仅仅大概是该油井一年的收入。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徐香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