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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试点诱发130家券商“马太效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 13:02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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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凡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去。———《新约·马太福音》

  分类监管迈步:创新试点诱发130家券商“马太效应”

  本报记者 莫菲 上海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司、银监会主导与证监会配合的专题小组研究认为,其一,试点创新的证券公司可以进入银行间国债市场,进行国债回购;其二,在同业拆借市场,试点推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马太效应”揭示了一个重要法则:富人会享有更多的资源———金钱、荣誉以及成功,而穷人却变得一无所有。

  这或许是中国130家证券公司未来的写照。

  知情人士透露,截至2003年12月31日,整个证券行业的潜在亏损高达2200亿人民币,风险丝毫不亚于银行业。

  8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终于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对治理规范的证券公司松绑,鼓励创新、放水养鱼,并于8月16日起,接受证券公司提交的创新申请。

  专家认为,《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颁布预示着在创新机制的推动下,质量层次不齐的证券公司差距会进一步拉大,强者恒强、弱者恒弱。

  监管转机

  尽管千呼万唤始出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创新活动暂行办法与通知,依旧赢得了业内的不少好评。它为在炎日中郁闷、甚感前途迷惑的证券公司带来希望与一丝快意。

  更重要的是,这代表着中国证监会与协会原本保守、被动的监管思路,已逐渐被积极的、敢于推动创新、负责的方式所取代。

  据了解,近年来,业界一直呼吁证监会应深刻反思现有的监管制度与规定,他们认为这种监管方式是监管层图监管方便而遏制了业务创新,导致证券公司扩展业务束手束脚,过分雷同化。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证券公司创新试点工作是分类监管的一个起步。它将为建立科学的分类监管体系提供宝贵的经验,为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

  把创新试点作为分类监管的起步,正是监管层苦心积虑地安排政策的巧妙之处。

  2004年初,在一份主题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中国证监会内部文件中,按指标把证券公司分成“A、B、C、D等级”的扶优限劣方案赫然落于纸上。

  知情人士认为,在全行业萧条阶段,这样三六九等的分类监管方案必定遭到证券公司的抵触情绪,尤其是对那些经营不善的证券公司打击更大。

  事实正是如此,在方案广泛征求意见时,一些券商通过媒体与市场开始向这计划用脚投票。

  而在公布的暂行办法中,关于限劣的内容已经删除,鼓励创新发展与扶持优质券商做试点的积极论调贯穿全文。

  “这样的办法既能够让所有人接受,证监会做了好人,同时也达到了证监会原来的目的:扶优且限劣,逐步淘汰一批劣质券商。”申银万国人士认为。

  暂行办法中对试点创新证券公司的指标非常严格。

  根据评审办法,申请试点的券商必须符合全部五项要求,其中第一至第四项全是硬指标,分别对申请券商的净资本、流动资产余额、对外担保和负债、净资本占净资产比例等设立了具体的指标,并且这些指标均需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其次,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制定并严格实施符合独立存管要求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

  第三,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如实报告本办法公布以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说明其合规性与风险状况。

  “如能符合以上条件,那么这是一家风险控制极其严格的好公司,在130家证券公司中也是凤毛麟角,不超过十家。”申银万国人士指出。

  好比在饥渴的病人面前放了一只诱人的苹果与一份伤筋动骨的难题,题目是只有在病人自己治疗好身体后,才可以吃到苹果。

  这样,证券公司为得到诱人的红苹果,会自主、自动地清理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业务及国债回购业务。

  显而易见,能调动起券商自身变革积极性的监管思路,比原先以行政指令要求券商“不准挪用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国债及挪用客户委托资产”铁律有效得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反之,那些满身窟窿的问题证券公司,也将在一片喧哗中,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缺位

  中国证券业协会人士介绍,这次创新的原则是“先试点后推广,先局部后整体”,估计首批试点券商不会超过10家。

  据悉,今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与协会的工作小组奔赴各地对证券公司资产质量进行调查与摸底。总部设在上海的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有幸成为为数不多的被调查对象之一。

  依据评审标准,业内人士猜测,中信证券、国信证券、国联证券、东吴证券等的硬指标基本达到要求,“但从协会受理创新申请,到第一家创新券商的公布,不会太快。”

  难点在于,第一,尽管申银万国、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光大证券等国内实力券商已经组织完成了保证金独立存管的方案测试,但暂行办法要求的“独立存管要求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在上述四家券商中尚未建立;其次,办法要求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最近一年或半年会计报表,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这些工作均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国联证券副总裁俞顾瞻告诉记者:“一般而言,至少券商要经过2-3个月的前期准备,才能向协会提交申请。目前国联还没有着手研究这方面工作。”

  在《暂行办法》中,记者没有发现关于创新业务的具体内容,只有在《总则》中有“进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一句话。

  而在以前证监会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清楚地写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创新”、“融资方式、承销方案、发行定价及财务顾问业务创新”、“设立专业子公司、绝对控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外分支机构、从事相关股权投资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暂行办法》的遗缺,正是给创新业务的扩展腾出了空间。

  据最新消息,在融资方面的创新业务,除了原先并不景气的发债(只有中信与长城证券成功发债)与上市,券商可以在银行间国债市场与同业拆借市场大展拳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司、银监会主导与证监会配合的专题小组研究认为,其一,试点创新的证券公司可以进入银行间国债市场,进行国债回购;其二,在同业拆借市场,试点推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显然,资金融通创新会受到大部分身患资金饥渴症的券商欢迎,但前提是,券商要符合创新试点的评审要求。

  如何创新

  “创新业务必须符合自身需求,刻意为了创新而创新对券商是不利的。”国联证券俞总介绍,国联证券由于资产管理业务占收入比重不大,目前不急于解决融资创新问题,而是首先在经纪业务方面创新。

  国联证券的这一观点,在另外几家符合标准的券商中也略见一二。

  而一些成立时间久、有较重历史包袱的券商,在面对“券商最渴望的创新是什么”问题时,他们回答“融资方式创新”。

  国泰君安研究人士分析,问题在于评审办法中的指标,譬如“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已经把那些非常需要资金的老券商排除在外。

  当前整个券业的净资本占净资产比例的平均值远低于百分之七十,特别是一些国内老牌知名券商,因为历史原因,这些券商或多或少都存在资产质量不高的问题,对一些不良资产还没有剥离。目前来看,大券商中,可能只有中信证券、国信证券等少数券商达标。

  “相对而言,规定对那些成立时间不长、业务规模不大的中等券商较为有利。而这些券商由于没有深入涉足委托理财、国债回购等业务,对需要资金补缺口,维持正常业务的营运资金压力不大。”他表示。

  如此,就形成了创新渴望的错位,有条件享有融资高待遇的证券公司不着急融资,而那些有强烈资金需求的证券公司却只能望梅止渴,只盼着在最后倒下去的一刻前,能够喝到救命水。

  专家认为,出现错位的规范创新活动,不会使整个券业彻底摆脱困境,它只能在“强者恒强”的一个层面上发挥作用。他的建议是,应在证券公司创新活动的办法中,再加上一条“鼓励证券公司用创新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让一批背负着历史遗留问题、目前逐渐规范的老券商,在政策的允许下,由弱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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