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发布 个人做外贸可开结算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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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 09:25 深圳商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19日电】(记者白洁纯)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对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全面规范,自2004年9月10日起实施。 第一,办理进出口核销。个人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按规定办理海关登记等手续后,可以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相应规定在进口到货后或出口收汇
第二,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个人外贸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用于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账户限额按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该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可与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汇账户相互划转外汇资金,并可向该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但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第三,对外付汇与结汇。个人外贸经营者可直接到银行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对外支付,也可通过结算账户对外支付;货物贸易出口所得外汇收入,可直接卖给银行,也可存入结算账户后结汇,或者经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后结汇。 作者:记者白洁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