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贸外汇收付行为将被全面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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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 09:17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单继林8月19日北京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比照境内机构贸易外汇管理的框架和原则,对个人外贸外汇收付行为进行全面规范。该通知自9月10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个人外贸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用于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账户限额按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通知》明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是监督外贸经营者进口付汇后及时到货、出口后及时收汇的一种管理制度。个人外贸经营者的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应比照境内机构办理核销手续。个人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按规定办理海关登记等手续后,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相应规定办理核销。 个人外贸经营者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既可以直接到银行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对外支付,也可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对外支付;货物贸易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以直接卖给银行,办理结汇,也可以存入结算账户后结汇,或者经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后结汇。 此外,《通知》明确,个人外贸经营者办理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付业务,按照境内机构非贸易项下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同时还规范了个人外贸经营者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等事项。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个人可以依法成为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体现了这一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