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可对抗常理和民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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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 09:17 中国经济时报 | |||||||||
郭之纯 2002年,四川星河建材公司向绵阳市邮政局交寄商业函件250多万件,根据协议累计支付邮费59万多元。但后来却发现,很多函件竟然被卖到了废品收购站。星河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张权利并索赔,今年8月5日,绵阳市中级法院根据《邮政法》作出判决:驳回星河公司对省邮政局、市邮政局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负担22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6
且不必说星河公司这些商业函件被毁有多少潜在损失,只就其付出59万多元邮费却未得到应有服务,不仅得不到补偿却还要承担巨额的官司费用来分析,该公司在这场官司中简直是比窦娥还冤。受害一方,在毫无过错的情况下,赢不了官司得不了赔偿已经够不好接受了,怎么竟然还要再继续遭受一次损失?如此判例,显然已经超出人们所能理解的常理。 但据悉,这样的判例却是按照《邮政法》做出的,真是让人感觉蹊跷,十分不可理解。法治精神的实质,是保障社会的秩序,规范所有个人和团体的行为,从一个稳定可靠的规则出发,对人们之间产生的争议作出一个合乎逻辑的判断,从而抵达公平。但该判例,显然谈不上公平,所以实际上已经是对法治精神的歪曲。 从法律出发,却最终损害了法治精神,这种现象无论如何也是不正常的。当然,星河公司还有上诉的机会,该结果并非“最后的结局”,但笔者认为该判例的出台本身就已经贻害无穷。 其一,将极大地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显然,面对如此判例,人们将无可避免地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对法律的怀疑,将影响到人们守法的积极性——谁会愿意去遵守一个合理性受到怀疑的所谓“法律”呢? 其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公平的环境,这种公平需要由法律来确实地予以保障,但该判例不仅让作为民营企业的星河公司蒙受了损失,长远看来,也将使绵阳“树立”起一个标志性的负面形象。试想,谁还敢到这样一个是非标准混淆的地方来投资、来交易呢? 其三,对绵阳市邮政局和四川省邮政局来说,该判例也只能看作是一个“暂时的胜利”。同上面的理由一样,如此诉讼实际上是邮局方面的一次极为可怕的败笔——打破邮政垄断已征兆渐显,但由此判例所形成的如此形象,还谈何竞争力呢? 那么,如此有害的判决,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了呢?新闻中披露,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邮政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邮政法》。而《邮政法》明确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诉争邮件为《邮政法》所规定的“平常邮件”而非“给据邮件”,因此,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看来,之所以发生如此让人难以理解的现象,假如法官、法院没有曲解法律,那么,就一定说明某些法律如《邮政法》还存在着问题。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当前我们国家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的弊端:随意性立法和选择性执法。这两者法治社会的成长来说是致命的软肋——对此,著名公共问题研究专家秋风先生曾总结说:立法者在立法时应该高度审慎,在拿不准的时候宁可选择不立法,也最好拒绝制定与民情对抗的法律。这种法律既有可能误导人民,也可能被执法机构通过有选择地执行而随意操纵——此判例,可谓是秋风先生上述判断的鲜明注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