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60029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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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 06:1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8月18日在当阳市国中安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陈智先生、陈广文先生、文革先生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关于“自洁玻璃基片及配套工程项目”购买土地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联合其他投资者共同组建当阳三峡新材(资讯 行情 论坛)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该公司建设项目为自洁玻璃基片及配套工程。 为加快项目建设,当阳三峡新材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约定,在其组建期间,由本公司代建自洁玻璃基片及配套工程项目。为此,公司决定向当阳市土地部门购买位于当阳市坝陵办事处一宗工业用地。根据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鄂)永地[2004]第0113号(土地估价报告摘要附后),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估算,该宗地单位面积地价为253.52元/平方米,总地价3168.32万元。董事会同意以该《土地估价报告》的评估价格为依据,向土地部门购买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自洁玻璃基片及配套工程项目。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八月十八日 附:《土地估价报告》摘要 土 地 估 价 报 告 项 目 名 称: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价格评估 受托估价单位: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土地估价报告编号:(鄂)永地[2004](估)字第0113号 提交估价报告日期: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土地估价报告(摘要) 一、估价项目名称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价格评估 二、委托估价方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三、估价目的 本次估价目的是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提供土地价格参考依据。 四、估价基准日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五、估价日期 二○○四年七月十日至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六、地价定义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本次评估所确定的土地价格是估价对象在估价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土地利用现状为空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设定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实际开发程度为红线外“五通”(通路、通电、通水、排水、通讯)及红线内“场地平整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红线外“五通”(通路、通电、通水、排水、通讯)及红线内“场地平整”,设定使用年限为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及规划利用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估价结果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评估的1宗工业用地,土地总面积124973.25平方米,在估价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评估设定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价格如下: 单位面积地价:253.52元/平方米 总 地 价:3168.32万元 大 写:人民币叁仟壹佰陆拾捌万叁仟贰佰元整 八、土地估价师签字 估 价 师资格证书号签 名 余 东 旭98170148余 东 旭 白 继 军2002420149白 继 军 九、土地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字: 方国成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 估价机构: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估价报告编号:(鄂)永地[2004](估)字第0113号估价期日:2004年6月30日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 注:红线外“五通”指红线外通路、通电、通水、排水、通讯; 一、上述土地估价结果的限制条件: 1、土地权利限制:土地无它项权利存在; 2、基础设施条件:(1)供水:宗地红线外供水与市政供水网相连,日供水能力40000吨;日平均实际用水24000吨。供水主干管径350MM,总长800米;支管径200MM,总长1500米,供水保证率为100%。(2)排水:宗地红线外有明渠形成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10立方米/秒,无积水现象。沟渠容量20000立方米,长500米,管径350MM,长1000米。(3)供电:宗地红线外供电设施齐备,电源取自华中电网,供电保证率100%。(4)通讯:宗地红线外通讯通过中继线与市政通讯网相连。(5)通路:宗地红线外有道路2条,一条路宽8米,另一条路宽12米,道路路面为水泥路面。(6)场地平整:宗地内场地平整。 3、规划限制条件:保持规划条件不变 4、影响土地价格的其它限定条件:无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有效,评估价格仅作为委托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2、根据待估宗地的实际用途和规划用途,本次评估中设定待估宗地为工业用地,其设定年期为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低于50年,则应以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为准,并据此年限对估价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 估价机构:湖北永业行评估有限公司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