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挑战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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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 06:1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按照监管部门2003年8月28日新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2004年半年报中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总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和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但从已披露的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报情况看,不少公司在对外担保事宜上存在无视法律法规、继续闯红灯现象。
多属知法犯法 从某些公司的半年报披露情况看,其违规的对外担保竟然发生在《通知》颁布之后,正所谓是知法犯法。如某云南公司半年报披露,公司违规担保13100万元,而2003年11月以前公司签署的对外担保总额只有2600万元。显然,大部分违规担保发生在《通知》之后。再如某浙江公司,截至《通知》颁布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2800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比例超过150%,已经超过《通知》规定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但是,半年报披露,公司在2003年10月31日再度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3000万元担保,致使公司累计担保总额占其净资产比例高达171.83%,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类似的情况还有某浙江公司半年报显示,截至2004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为76.29%,超过50%上限规定。分析发现,公司对外的担保中,发生在2004年的约占了40%,公司对外担保违规也是发生在《通知》之后。此外,日前不少公司相继发布公告披露对外担保事宜,其中某些公司担保总额已经超过规定上限,分析显示,《通知》后新增担保为主要罪魁祸首,应该引起市场的关注。 反担保岂能成儿戏? 根据2000年监管部门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03年8月的《通知》精神,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采取反担保就应属于违规行为。但是,对于部分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的对外担保分析发现,大多数对外担保没有与之配套的《反担保协议》来防范风险,有些公司则是为自己找到这样那样的托词。某黑龙江公司在刚刚披露半年报后发布了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4000万元对外担保所得公告,公告披露本次担保没有进行反担保。某上海公司的半年报披露一笔涉及金额高达37500万元的担保,其中32500万元是发生在《通知》之后,公司对此同样没有实施反担保措施。而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应是无条件的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70%负债率屡遭侵犯 《通知》给出了较为详细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多项规定。从半年报披露的情况看,其中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成为不少上市公司侵犯的对象。上述谈到的某上海公司半年报披露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某公司提供担保37500万元,其中的32500万元是发生在《通知》出台之后。对此,公司的解释是由于该公司经营的某些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率较高。黑龙江一公司2004年3月对某国有独资公司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公告披露该公司截至2003年底资产负债率高达85%。再如,深圳一公司日前公告披露为其控股子公司在中行申请的借新还旧贷款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资料显示,被担保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此外,还发现某些公司采用向被担保对象增资的方式将其负债率水平降至规定的水平内。不过,这种因错就错、先斩后奏的做法显然与《通知》的精神背离。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违规并非新事物,但是,如此多的违规行为发生在监管部门颁布新规定之后,就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了。看来,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制定法律法规而寄希望上市公司洁身自好是难以全面解决问题的,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并逐步完善法律实施机制同样需要。上海证券报西南证券投行总部田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