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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企业全球化中的法律问题 从思科诉华为案终止诉讼说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10:30 证券时报

    2004年7月28日,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马歇尔分院根据华为公司、思科公司、3COM公司提交终止诉讼的申请,签发法令,终止思科公司对华为公司的诉讼,最终全部解决了该起知识产权案件的争议,同时意味着思科今后不得再就此案提起诉讼或者就相同事由提起诉讼。此案从开始到结束(2003年1月23日到2004年7月28日),整整一年半的时间,华为与思科的专利侵权案划上了句号。对于该案的终止,有人评论“胜利属于华为!胜利属于中国!”,也有人认为这是“华为的耻辱、中国的耻辱,甚至是司法的耻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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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人士认为,如何评价这个案件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应该从该案件中吸取什么样的经验教训。本文着重讨论其中的法律问题。

    目前世界处于全球化的进程当中。全球化不仅仅是经济的全球化,同时也是知识的全球化、法律的全球化、文化的全球化。在全球化进程中,决定一国或地区在知识经济时代利益份额主要由以知识资源为核心的以下四个因素决定:(1)知识存量,即一国或地区现有的知识资源存量;(2)知识增量,即一国为提高知识存量对知识资源的投入状况;(3)国际与知识资源分配相关的多边规则,这决定国际范围内的知识资源有效配置;(4)国家与知识资源相关的制度与政策,国家应提供培育与知识资源优势相关的制度与政策。在这几个因素中,与法律密切相关的是后两个因素,其中包括了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我国在这些方面严重缺失。专业人士认为,思科诉华为案的两个主要启示是:(1)我国企业首先应接受、服从各种多边规则,并能将规则为我所用,增强应变能力;(2)我国应尽快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反滥用知识产权和诉权的制度。

    在国际上,与知识资源分配相关的包括多边协定和外国法律制度。目前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巴黎公约、TRIPS协定、TBT协定等。这些规则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对世界普遍适用。我国企业的成长,首先必须接受各种各样的国际规则,尽管有些国际规则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而制定的,如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过严,有利于发达国家和先发企业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和后发企业;其次,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制度,这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必然要求。但是,后发国家政府和企业都应该尽量参与各种国际组织和国际规则体系。利用国际组织、在现有的规则框架体系中———如WTO组织———通过协商寻求解决之道,谋求新的商业秩序的形成。

    在国内,政府须制定和完善与知识资源分配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反滥用专利权和诉权的制度。

    加快出台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所限制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出于减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与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护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应该是指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实质限制和阻碍有效竞争的行为和状态,但对垄断状态进行规制的情况很少出现,主要规制对象是垄断行为。我们必须加快制定反垄断法的步伐。

    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发布《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包括微软、柯达等众多中国人熟知的跨国企业都被指有“垄断经营”的倾向。“目前国内操作系统软件市场基本由国外软件所垄断。比如微软(中国)公司的桌面操作系统软件的市场占有率高达95%。” 对于工商总局的这些描述,微软中国公司发表了三点声明。声明中说,微软全力支持中国根据国际惯例为保障公平贸易所做的努力;微软在中国的运营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另外,微软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如果中国有反垄断法,相信微软的声明绝不会是这样。

    建立规制滥用专利权的制度。专利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滥用专利权则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滥用专利权系指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其权利,采取不实施或利用其优越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规时,首先应当比较全面、具体地阐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开发者、生产者、消费者等)之间的利益,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发挥其鼓励创新和激励竞争的作用,又切实照顾到合理的暂限制竞争的商业需要,防范合法垄断权被不正当地滥用,使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不致受到破坏。其次明确知识产权许可所影响的市场和应该考虑的因素。如美国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进行反托拉斯法分析和评估时应分析的因素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性质、有关行业或市场的结构状况、许可行为对上游或下游产业竞争的影响、行为的排他性等因素。第三,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行为,规定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后果、设立相应的执行机构。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对条款进行定性分类,如欧盟区分白色条款、黑色条款、灰色条款等。这样可以增强其确定性。

    建立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制度。由于知识产权自有的特性,时间对于权利人来说非常的重要,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即使赢了,付出的代价也会是巨大的。因此,有些企业为达到拖跨竞争对手的目的,恶意的滥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权来拖延时间。有权利就存在滥用权利的可能性,保护权利和防止权利滥用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应当是平衡的。但是按照现行的专利法律制度,如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诉讼的专利侵权案件,从复审委的无效程序,到法院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程序,再到侵权诉讼的一审、二审民事诉讼程序,周期很长,确实给当事人滥用诉权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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