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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打击13类价格违法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09:12 中国经济时报

  国家发改委发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记者曾业辉北京报道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重点打击13类价格违法行为。《规定》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以下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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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举报: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行为;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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