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第斯共同体与南方共同市场经济互补协定主要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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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08:08 商务部网站 | |||||||||
2003年12月16日,安第斯共同体三个成员国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与南方共同市场四个成员国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和巴拉圭七国代表在蒙得维的亚签署该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协议规定自2004年7月起建立自由贸易区。该协定的签署将为加强南美地区团结和拉美一体化组织其它成员将来加入该协定迈出重要一步。自由贸易区的建立通过对原产于和来自于签字国的产品贸易自由化计划得以实现,该计划包括逐步和自动降低各签字国现行的对第三方的进口关税水平。 协定通过税率方面的规定旨在促进签字国间的贸易交流、相互投资、改善货物运输和人员交流条件,推动各领域基础设施的发展和现代化的合作设想和机制,支持共同开展科研和技术设想并为其提供便利。 关于国民待遇,协定第13条以1980年蒙得维的亚协定第46条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规定做为保证。第二条规定,协定总则、附件及议定书规定的内容适用于签字国领土范围内。 关于工业品补贴,签字国承诺在相互贸易中不采取违反世贸组织规定的作法。关于农产品,各方承诺相互贸易中不对出口进行补贴,在内部支持方面,各方承诺将内部支持逐步减少到零或到对贸易扭曲最小的程度或采用不在减少承诺范围内的措施(绿箱措施)。 关于最惠国待遇,协议规定签字国与非拉美一体化成员国签署协议时,根据1980年蒙得维的亚协定第44条规定,应通知其它签字国并在谈判中争取给予与回报的全面均衡。 协定主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贸易、关税减让表、原产地规则、技术标准、动植物检疫、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 二、关税减让表 关税减让表按拉美一体化协会的对称原则,同时考虑各国不同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减让期限。哥伦比亚与南共市成员国关税减让期限分别为: 哥伦比亚:立即减税商品期限为6年,一般商品为12年,敏感商品为15年; 巴西:立即减税商品期限为4年,一般商品为8年,敏感商品为15年; 阿根廷:立即减税商品期限为5年,一般商品为10年,敏感商品为15年; 乌拉圭:立即减税商品期限为6年,一般商品为12年,敏感商品为15年; 巴拉圭:立即减税商品期限为6年,一般商品为12年,敏感商品为15年;有2年宽限期。 签字国之间事先通过协议已达成的优惠部分,根据对称原则和不同发展水平,保留期限分别为:巴西6年,阿根廷8年,哥伦比亚、乌拉圭和巴拉圭10年。 保留地区优惠关税协定(PAR)和市场准入规则(NAM)规定的优惠关税和其它条件。在最初减让承诺中,阿根廷和巴西给予哥伦比亚最初优惠30%,哥给予上述两国15%;哥与乌拉圭相互给予25%,哥给予巴拉圭35%,巴拉圭给予哥15%。 根据外贸混合委员会的标准,哥伦比亚大部分出口产品的减让期限为12年,部分敏感商品,如实行限价的商品、鞋类、木制家具、家电、汽车减让期为15年。本国不生产的原材料、资本货列入立即减让商品表中。 三、保障措施条款 协定规定,在减税期(15年)另加4年内,一成员国可以在由于另一成员国进口增加对本国民族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控制进口措施。措施到期时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以解决是否取消该措施。 如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将一般保障措施改为特殊保障措施,以使本国货币出现大幅贬值的成员国改变由此引起的贸易不平衡状况。 四、标准和技术规则 根据世贸组织和拉美一体化协会的相关规定,协定附件中对标准和技术规则做出了规定,以避免由此出现影响相互贸易的不必要的困难。此外,各方同意,为保证标准和规则的等同性,根据各自可能签署有关机构相互承认协议。其它贸易方面的纪律,协定引用1994年关税协定、蒙得维的亚协定和世贸协定的规定。 五、医药产品 为保证真实、有效和相互的市场准入,协定生效后60天内,阿根廷主管部门将对哥伦比亚希望对阿出口产品的医药生产企业在执行制作规则和质量控制方面进行检查,以后每2年检查一次。有关药品贸易申请提交120天内,主管部门必须签发登记或许可。 六、农业 安共体成员国享受对外特殊关税(由固定税率部分和可每15天调整的浮动部分组成)的敏感农产品,减税仅限于固定税率部分,但小麦和大麦减税范围包括全部关税。协定规定,对敏感农产品在价格或数量方面未预期的表现可以采取农产品保障措施。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自动采取农产品保障措施: 1、当进口量增长超过20%、且出口量占进口总量的比重超过20%时;2、当进口商品价格与协定生效时相比下跌幅度超过15%,生效5年后下跌幅度超过20%时。 保障措施可以包括停止协定规定的增加优惠幅度或减少、停止实施协定规定的优惠。可自动采取90天临时措施,但如有关委员会调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有关成员国要补偿对方国家的损失。 七、动植物检疫措施 各签字方承诺,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以科学为原则,根据世贸组织规定,并仅以保护人与动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植物为目的。为促进贸易交流,协定规定了具体的机制和程序,各成员国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统一和等同规则的手续。 八、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采纳了拉美一体化组织关于原产地的总体规定,同时在确定和控制产品原产地方面予以加强。确定原产地的第一标准为改变税则号;第二标准为本地成分50%,协定生效后8年提高为55%,期间将就安第斯国家本地区成分为60%进行谈判,巴西和阿根廷的出口本地区成分要达到60%。 对某些部门和产品的本地区成分要求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如哥伦比亚的钢铁工业1年、纺织服装业过渡期为2年,杀虫剂和塑料业3年,汽车工业7年。 九、争端解决机制 协定对临时过渡期及今后争端解决程序、期限等进行了规定,管理委员会及仲裁专家组的决定对各方具有强制约束力。 十、其它 协定在促进服务、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设备建设、科技合作发展等方面,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作了一般性规定。 (信息来源:驻哥伦比亚经商参处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