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过GMP药厂委托生产截至明年6月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06:1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发出通知指出,已备案正在进行药品GMP改造、预计在2004年年底之前能通过GMP认证的企业(或剂型)所涉及的药品,如确属临床急需的,可以委托其他已取得相应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进行生产,但委托生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6月30日。该通知同时规定,原料药不得进行委托生产。此外,根据停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已停产企业(或车间)于2004年6月底前生产且已完成制剂成型工序的产品,在当地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下,可以继续完成后续生产工序,并经检验合格后销售。(据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