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获准境外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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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06:1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据新华社电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近日正式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首次允许保险公司在接受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在境外运用外汇资金。 近年我国保险外汇资金增长较快,但国内外币投资工具少,保险外汇资金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这次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
《暂行办法》严格遵循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收益的基本原则,将风险监管放在首位,体现了审慎的金融监管。 一是设定资格条件。 二是限定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三是建立托管人制度,并实行专用账户管理。 四是采用委托代理和自行操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允许保险公司委托境外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以利于保险公司逐步积累境外投资经验,提高境外投资管理水平。 五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可投资的主要品种为债券。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18日表示,这次《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国际形象。《暂行办法》已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