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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有法可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03:36 证券时报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有法可依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探索保险资金新的运用渠道

  本报北京电(记者徐涛)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实施《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详见第26版)。《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条件、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运作模式等作出了规定。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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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继续探索保险资金新的运用渠道。

  该负责人强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关键在于有效控制风险。因此,《暂行办法》将风险监管放在首位。一是设定资格条件。从事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相关规定等条件。二是限定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保险外汇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中国政府和国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信用级别在AAA级(含)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并对不同信用级别投资品种、单个发行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比例也分别进行了限制。三是建立托管人制度,并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四是采用委托代理和自行操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以有利于保险公司逐步积累境外投资经验,保证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五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保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

  该负责人指出,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探索新的资金运用渠道,研究适合保险资金的投资品种,以满足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保险产品的需求。同时,要抓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建设,把资金安全放在首位。对于已经放开的渠道,保监会将加强监管。

  截至今年6月底,保险业共有外汇资金97.7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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