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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南华(000660)重大诉讼公告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03:3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各1份,案号为(2004)新民二初字第23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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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7月27日

  2、诉讼机构名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4年8月16日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艾欧史密斯电气产品(常州)有限公司

  2、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3、起因:

  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合作单位,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为被告加工电机产品。后经双方对帐,被告尚欠原告价款仅349,040元。

  4、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价款349,04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5、民事裁定书内容:

  原告艾欧史密斯电气产品(常州)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7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6、开庭日期:2004年8月31日8时30分

  7、开庭地点: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暂时对公司利润没有影响。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传票(2004)新民二初字第239号

  2、举证通知书

  3、应诉通知书

  4、起诉状

  5、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二初字第239号

  二、本公司于2003年7月4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1份,案号为(2003)海民二初字第474号,本公司于2003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有关诉讼情况;后于2003年9月15日收到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二初字第474号及上诉须知,2003年9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有关诉讼的判决情况;2003年11月19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19号,2003年11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有关情况;2003年12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公告了诉讼的庭询情况;2004年1月9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19号,2004年1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终审判决情况;2004年2月25日本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2月26日收到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04)海民执字第2214号,2004年2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有关情况;2004年8月17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海民执字第221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日期:2004年2月25日

  2、受理日期:2004年2月25日

  3、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4、申请执行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起因:2004年1月9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19号,判决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清还欠款440万元和利息(利息自1999年7月19日起至2002年3月21日止按本金500万元计,自2002年3月22日起至2002年6月19日止按本金490万元计,自2002年6月20日起至还款日按本金440万元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给本公司;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33,477元,由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于2004年2月25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法院受理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2月26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2004)海民执字第2214号,内容如下:你(单位)于2004年02年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19号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你(单位)可于七日后与案件经办人司广军联系,联系电话:84411245,并向案件经办人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状况。

  (三)民事裁定书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在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广州市南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但对该股权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理。除上述财产外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在外股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此申请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四)备查文件: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海民执字第2214号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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