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者为保密条款起诉专利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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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14:24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杨雪婷)昨天,电子基因生物工程物理制剂及产品的发明人丁家树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丁家树请求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于2004年作出的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以捍卫其价值约250亿元人民币无形资产的发明。 丁家树诉称,其潜心研究发明的电子基因生物工程物理制剂,可生产出基于电子基因
1999年8月24日,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于2002年3月22日被驳回。理由是:涉及此发明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相应的技术方案;而说明书中也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的产品,且没有提供任何实验数据表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发明目的。 2002年5月24日,丁家树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并对部分文本进行了修改,他认为专利审查员以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为由驳回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发明系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是不能公开的,审查时应当遵循我国《专利法》总则第四条,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03年11月14日和2004年2月4日,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后,两次向丁家树发出复审意见通知书,告之其专利申请及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33条的规定,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故此,丁家树将复审委员会诉上了法庭。据悉,本案是首例涉及专利法保密条款的专利行政案件,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J108 |